前市成功国民小学校长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案例壹、案情.doc

前市成功国民小学校长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案例壹、案情.doc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前市成功国民小学校长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案例壹、案情

前市成功國民小學校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 壹、案情概述: 陳前於擔任市成功國民小學校長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所定之公職人員,竟於90年1月2日起僱用其媳婦尹為學校工友。尹依本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係陳之關係人,如將其僱用為該校工友,將使尹獲取本法第4條第3項之非財產上利益,此與陳所執行之職務有利益衝突,應依本法第6條之規定自行迴避。而本法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本法第4條第1項、第3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是各機關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其他各類人員(如聘用、僱用技工、工友、臨時人員)亦均屬此範疇(法務部92年9月22日法政字第0920039451號函釋、銓敘部92年9月10日部法一字第0922276812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9月1日局企字第0920026888號函參照);是陳身為校長,當知上開規定,本應自行迴避,不得任用尹,卻未迴避,仍親予僱用,並報請基隆市政府核備,違反本法之迴避規定。案經法務部於92年5月間,依本法第16條之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嗣陳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確定。 貳、責任研析: 陳辯稱,本件學校僱用工友一案,係市議員向市長室推薦,並經教育局長電話通知後,由該校總務主任辦理,渠僅係於形式程序上批示,並非其本人主導僱用,且因其不諳本法規定,故不知上開行為有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情事云云。惟查,陳明知尹與其係一親等姻親關係,為其關係人,且本法業於89年7月12日施行,陳自不能辯稱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責任。況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銓敘部亦曾於87年7月22日八七臺甄一字第1644612號函釋略以「各機關聘用人員仍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7年8月6日八十七局力字第019850號函釋略以「約僱人員應比照聘用人員之規範,仍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是陳身為校長,對於學校工友之僱用有核批之權,當知上開規定,本應自行迴避,不得僱用關係人尹,卻未迴避,仍批示予以僱用,並報請基隆市政府核備,致違反本法之迴避規定,而遭重罰新台幣一百萬元。 參、違反(及參考)法條: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2.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6條: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肆、結論: 陳擔任公立學校校長一職,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對象,依法應迴避僱用親屬(關係人)為學校工友,卻因輕忽上開規定,致違法遭受重罰一百萬元,對其而言,堪稱不論精神上、財產上均深受重擊,殊值吾人警愓。 一位麵包店的老闆氣沖沖到法院,控告長年供應他鮮奶油的農場主人詐欺。法官開庭審理這個案件,針對麵包店老闆提出的控訴指稱農場主人在供應鮮奶油時苛扣鮮奶油的斤兩這件事,詢問農場主人是否有什麼答辯。 農場主人莫名其妙地被法院傳訊,直到此時才搞清楚是怎麼一回事,他不服地對法官說,每次所運用的鮮奶油,重量都事先自行秤過,絕不會有斤兩短少的事情發生,他認為這應該是一場誤會。麵包店的老闆聽到這樣的辯詞,馬上提出有力的證據,將農場主人前一天剛送到、猶未開封的鮮奶油,呈上堂前交給法官。 法官見到這罐鮮奶油的包裝上寫著重量是一公斤,但實際秤出來,卻只有八百多公克的重量。法官當下便生氣地質問農場主人,重量明明短缺了這麼多,竟然還敢睜眼說瞎話地狡辯。 農場主人無辜地向法官表白,他在鄉下地方,農場中沒有磅秤,一向都是用傳統的天平來秤重量。而他每次運送鮮奶油給麵包店的老闆時,總會順便買一公斤重的麵包回農場,做為一家大小的餐點。為了省事,農場主人總是在天平的一端放上買回來的一公斤麵包,另一邊則是擺上相等重量的鮮奶油,準備下次給麵包店老闆送貨。 法官聽完農場主人的陳述,望著滿臉漲得通紅的麵包店老闆,真不知道這個案子該怎麼樣來下判決,各位如果是法官,你會怎麼做呢? 我們總是喜歡用放大鏡,來審視別人不盡

文档评论(0)

170****053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15033021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