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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则-大兴区农机中心
北京市大兴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我区城乡一体化和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根据中央、市、区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产业升级、提升农业综合服务水平为目标,坚持科学申报、规范实施、全面监督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使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成为党和政府的德政工程、农民群众的满意工程和农机部门的形象工程。
第三条 区、镇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作规则》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坚决杜绝不正当收费等违规行为,确保购机补贴政策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农机服务中心科技科负责组织机具需求调研及上报。对区级补贴机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对补贴机具进行分配、协调供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区农机服务中心监理科负责按照牌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补贴机具进行上牌照工作。机具供货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牌照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区农机服务中心监察科负责补贴机具的举报投诉查处工作。认真办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件。购机补贴投诉电话
第七条 农机推广站负责对补贴机具进行编号、喷号。对补贴机具进行跟踪服务,了解补贴机具使用状况,并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指导。
第八条 农机化学校负责对补贴机具开展技术培训服务。培训方式要灵活多变,切实做到使农民会用、会修、会保养。
第九条 各镇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机具需求调研、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机具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需求调研
第十条 各镇要根据本地区农业重点产业发展状况、农业结构和地域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地区农机补贴需求报告。补贴需求报告中需要说明本年度本地区农业产业重点方向,补贴工作计划、机具需求种类和数量,申请补贴机具主要从事哪些作业任务,主要使用地点等情况,同时认真填写补贴机具需求表(附件1)。将补贴机具需求报告与需求表加盖镇政府公章后一并报送到农机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如有单机或单个项目资金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需向区农机服务中心报送单个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各镇补贴需求报告上报时间。下一年度补贴机具需求于11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补贴机具需求于7月20日前报送。
第十三条 区农机服务中心对各镇上报的需求进行汇总审核后,将本区需求报告和统计表及时报送到市农业局。
补贴对象确定
第十四条 区农机服务中心在接到市农业局补贴机具分配指标通知后,将根据各镇产业特点和需求进行分配。下发各镇补贴机具指标通知。
第十五条 各镇在接到补贴指标通知单后,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求来确定补贴对象。当申请补贴的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首先根据本地区补贴对象优先条件进行确定。在条件相当或不易确定时,可采取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的确定补贴对象。
第十六条:补贴对象优先条件
1、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辐射带动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农机服务组织;
2、能够切实将农机户整合进行农机化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
3、设施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
4、区级农机科技示范户;
5、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农业服务公司、种粮大户。
各镇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镇的购机补贴优先条件,并报送到农机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补贴对象确认后,填写《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附件2),经过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在其所在地区进行公示。为期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补贴对象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书》(附件3),并将补贴对象汇总表报送到区农机服务中心。
补贴机具管理
第十八条 补贴机具到货后,农机推广站要按照《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并在补贴机具的显著位置喷印或粘贴国家补贴机具统一标记和机具编号。
第十九条 区、镇农机管理部门积极与供货商进行协调自筹资金的收取及供货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在发放补贴机具时,须由区农机管理部门、用户和生产厂家三方共同对补贴机具进行验收,并填写补贴机具验收单(附件4)。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用户与生产厂家私自更换、调换补贴机具。对因实际情况(如电源电压不符合当地使用条件等)导致补贴机具无法在当地使用的,由镇农机管理部门优先在本地区内进行调配;若各镇不能解决的,须申报区农机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到其他镇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镇农机管理部门要督促享受购机补贴政策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大户,积极参加年度检验。如发现补贴机具未进行年检年审现象,可采取与补贴政策相结合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和补贴受益对象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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