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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威州中资企业协会章程(2010年6月28日通过的版本)第一章总则1
北威州中资企业协会章程
(2010年6月28日通过的版本)
第一章 总 则中企业协会本会。第二章 务
1. 代表北威州中资企业加强与中德两国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反映中资企业要求;
2. 协会宗旨是促进中德两国间在经济领域的教育、科学和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和融合,以及文化交流 ,特别是在北威州。
3. 协会宗旨可以通过以下任务实现:
a) 组织服务于中德间信息交流,关于经济、法律、历史和文化知识传递的活动
b) 实现协会成员之间的,以及协会成员和其他机构、政府机关和社区之间的经验交流
c) 收集信息资料以供协会成员使用,合适的内容可以发行公共刊物,以实现上述任务
d) 维护两国媒体间的关系,努力确保尽量多的人知道协会
e) 有关中德间的经济,法律和文化方面的科学基础资料的收集、传递和公布
f) 鼓励协会会员参加社会和文化生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让成员融入德国和北威州。
4. 本协会是位于北威州的中国投资者和中资企业的自愿组织。本协会通过争取在经济领域的教育、科学和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和融合,无私地、不以盈利为目的支持中国投资者和中资企业,促进中国和德国,特别是北威州的文化交流。协会希望通过其活动,拉近会员和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使得中国投资者和中资企业更好地融入德国的法律、文化和社会大环境,共同发展,促进两个文化圈的互相理解。
第三章 会 员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在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会员入会的程序: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向本协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关心和支持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承担本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协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证。会员如果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
二、理事会
1.理事会是一个合议制委员会,由_13_名单位成员组成,并从中选举出理事长单位一名及副理事长单位两名。现行章程后附有现任董事会会员单位名录。
2.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须有2/3以上的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单位推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新的理事人选。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五)向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六)听取并审议的工作报告;(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十)审议本协会其有关重要事项。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特别赞助会员为9. 本协会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秘书在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协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主要来源(一)按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五)利息收入;(六)其合法收入。 本协会必须财务审计。第章 终止程序本协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提出动议,经表决通过,。
2. 在作出解散协会决定的同时,须对协会财产的使用以及受托处理解散事务和注销协会登记的人选等作出决议。
3.协会解散或放弃后,协会的财产将分给其他促进中德友谊的社团实体。
4.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章 附 则 本章程经年4月21日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本章程在2010年6月28日会上通过,下列协会发起理事会员单位代表签字同意上述章程(排列不分先后):
本钢欧洲公司
德国五矿有限公司
杜塞尔多夫中国中心
工商银行杜塞尔多夫办事处
华为欧洲公司
三一重工欧洲公司
上工(欧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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