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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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doc

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大全 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作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的原则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 1、 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 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3、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及以县为单位统筹的原则。 4、 解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重点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原则。 5、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基金与家庭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6、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凡户口在本县内的常住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 1、 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优惠和补偿。 2、 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 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4、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5、 检举投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及干扰破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和事。 第六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以家庭为单位按时按要求足额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资金。 2、 遵守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 3、 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 监督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卫生、财政、民政、计划、计生、扶贫、广电、药品监督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 1、 组织、领导、实施、监管、考核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 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合作医疗方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3、 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查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情况。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乡镇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实施奖惩。 5、 筹集、使用、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督促实施医疗服务质量监督工作。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及奖惩办法另文下发。 第八条 设立柞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时挂柞水县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的牌子),作为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经费全额预算,正科级建制,编制9人,隶属县卫生局管理。其职责是: 1、 执行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收集、报告、解决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 2、 经办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业务工作。 3、 负责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4、 编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方案。 5、 检查、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情况和服务质量。 6、 协调相应的配套服务,收集、分析、反馈合作医疗信息和统计资料。 第九条 各乡镇和行政村分别设立乡镇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村级合作医疗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乡镇确定1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办公,业务上直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管理。 办公室职责: 1、组织、宣传、协调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收缴、上解农民交纳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监督本辖区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和农民报销资金落实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是: 1、 开展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咨询、宣传工作。 2、 承担辖区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工作。 3、 统计、反馈及报告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 第十条 成立由县卫生局、县级医疗机构临床学术权威组成的县农村合作医疗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各种医疗方案及标准。 2、 检查与评审全县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 3、 调解与仲裁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与参合患者,各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及参合农民与县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与医疗相关的纠纷。 第四章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财政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共同负责筹集。县财政负责筹集政府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资助40元,乡镇政府负责筹集农民每人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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