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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比较法总论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 《比较法总论》 第八讲: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比较 主讲人:刘永艳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本讲思考题和讨论题 1.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法律教育不同模式和特点 2.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对法律职业的不同理解、主要区别 3.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状况的关系 本讲主要内容 概述: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一、法律教育分类和主要模式 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法律教育 三、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法律职业 为何关注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 法治建设的客观标志之一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建设的发展状况 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社会,不在于有无法律,而在于由谁运作法律。 一、法律教育分类和主要模式概述 (一)法律教育分类 (1)法学(法律科学)教育 (2)法律职业教育(培训) (二)法学教育的三种主要模式 (一)法律教育分类 1.法学教育:以法学研究和法律科学体系为基础和前提,方法上注重系统知识传授和学术规范 2.法律职业教育:以法律规范、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程序为主要内容,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 (二)法律教育的三种主要模式 英国和欧陆模式:法学教育 北美模式:法律职业教育 澳大利亚模式:双学位 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法律教育比较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 1.历史悠久:古希腊罗马 2.法律教育机构:各大学法律系,公立或国立大学 3.教育机构规模:学生较多 4.课程设置: 重实体法而轻程序法,选修课比较少 5.教学方法: 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传授 简介:德国的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的目标:《高等教育框架法》第2条规定,“高等学校的任务在于通过研究、教授和学习,培植和发展科学和艺术,并为学生将来从事需要运用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或艺术创造能力的职业做准备。” 法律教育特点:法律系的专业学习与国家的司法考试相结合 (二)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 1、英国的法律教育: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并存 法律教育历史和英国法与法学的发展相关:普通法形成时期,产生了伦敦律师学院 本科属于法学教育 研究生教育:学制、内容、特点 2个阶段: 硕士生、博士生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 2种类型: 研究硕士(Research Master) 上课硕士(Taught Master) 2、美国的法律教育 法律职业教育,早期曾经是法学教育 学科体系:探讨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体系 法律博士(JD)最具特色 课程设置:个性化,理论和实践并重 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 模拟法庭等 美国法律教育的特点 法律职业教育,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 法学院的入学资格比较严格,学生质量比较高 案例教学法(case study):哈佛法学院 很强的竞争机制和制度约束,各州律考 与其他院系分工合作,教学内容广,交叉学科多 比较:中国的法律教育 1.法律教育的奠基时期:调整旧有院系,建立新的教育机构,课程设置上仿照前苏联,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有所发展 2.法律教育受到严重冲击时期 3.法律教育快速发展时期(1977年以来):恢复、兴盛、大发展大进步:教育规模、教育机构、教研人员、教学方法和教育质量,适应了法治建设的需要 法律教育发展迅速,法律教育目标和教育模式需要总结 关于法律教育的讨论:有限教育资源、定位不够明确、职业门槛(双重考试) 三、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法律职业比较 (一)概述 1.对法律职业的不同理解:广义与狭义之分 2.法律职业上的主要区别 3.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 4.法律职业培训的途径和模式 2.在法律职业的主要区别 (1)法律职业培养途径不同:入门机制 (2)法律职业内的表现不同:不同行当是否相通 (3)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不同:职业地位和经济收入 (4)法官的数量不同 3.法律职业取得上的共同特点 (1)专业性或垄断性 (2)严格资格要求 (3)司法考试与职业培训相结合 (4)职业的稳定性 4.法律职业培训的途径和模式 (1)普通法系,一元化模式,法官主要从资深律师中产生 (2)大陆法系,专业化分工模式,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分别在两个阶段进行 (二)大陆法系的法律职业 1.法国:两个渠道,二元结构 职业型“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有保障的安定生活;合议庭,职业风险小 法律系毕业,考入国家法官学院进行职业培训,宣誓成为“司法门徒”,接受2年系统职业培训,合格者成为候任法官 律师:设在上诉法院附近的律师培训中心负责培训 2.德国:两个阶段,一元化管理 培训:法律系毕业,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者,接受2年的职业培训 任命制:法官、检察官均采用任命制,司法部的主要职责之一 空缺与晋升:司法部负责公告和履行法定程序,法官个人自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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