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空局的重要法律措施对亚洲空间合作的启示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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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空局的重要法律措施对亚洲空间合作的启示研究

欧空局的重要法律措施对亚洲空间合作的启示研究   一、欧空局合作框架建立的背景   (一)欧空局(ESA)合作框架的建立:通过合并ESRO 与ELDO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20 年左右, 欧洲科学家首先意识到开展空间合作的必要性。“在欧洲建立一个空间科学研究国际合作组织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团结所有欧洲国家共同应对美国和苏联空间活动的快速发展, 从而增强欧洲的空间竞争力”。同时,空间科学的研究将促进空间技术进步,对欧洲经济和工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基于此,1962年,欧洲空间研究组织(European Space ResearchOrganization,ESRO)正式成立,目的为“(专)为和平目的促进欧洲国家在空间科学与技术方面的协调。”欧洲各国政府也意识到了开发独立空间发射能力的重要性。于是, 欧洲运载火箭研制机构(European Launcher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ELDO)应运而生。   与注重空间科学技术研究的ESRO 不同,ELDO 致力于开发用于空间发射的三级运载火箭“欧罗巴(Europa)”。ELDO 由政府主导,项目具备民用和军用的双重性质。由于没有总承包人对项目整体运行进行有效协调,负责开发不同级运载火箭的成员国没有得到有效沟通,导致“欧罗巴”项目失败。ELDO 随即提出了“欧罗巴Ⅱ”与“欧罗巴Ⅲ”计划,但都没能取得成功。一方面,ELDO 开展的运载火箭项目没能取得成功,另一方面,欧洲对于独立开发空间发射器的需求日益增加。作为空间科学与技术研究机构的ESRO 运行良好,但没有足够的财力开展这类项目。因此,ESRO 与ELDO 于1975 年合并成立新的空间合作机构即欧空局。促使欧洲空间合作的主要原因:其一,通过空间合作获得独立探索和利用外空的能力。外层空间活动需要先进技术支撑也需要大量资金及其他资源的投入,以欧洲当时的状况,只有集中不同国家的资源,才能在美国和苏联的夹缝中获得独立探索开发外层空间的能力。其二,促进欧洲经济和工业的发展和进步。   (二)欧空局合作框架成功运行的保障因素:欧洲一体化及有效的法律措施欧空局框架下空间合作的成功依赖诸多因素,其中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有效推动以及有效法律措施的设计及实施都不可或缺。作为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欧空局的建立源于二战后欧洲政治与经济合作的不断成熟,属于欧洲科学技术领域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欧空局既是科技合作的政府间机构,也是欧洲政治和文化一体化的积极参与者,促进了欧洲一体化进程发展。欧空局法律制度主要由《建立欧空局公约》确定。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欧空局还签署了其他的法律协议。例如为了更好地协调与欧盟的关系而签订的“欧共体与欧空局框架协议”,为了更好促进空间商业利用与“阿丽亚娜”公司(Arianespace)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二、保障欧空局成功运作的5 个重要法律措施   (一)(专)为和平目的开展空间合作1967 年《外空条约》序文中指出“承认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这是《外空条约》中唯一一处规定整个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开发都应被用于和平目的。对于“和平目的”的理解,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方主张这一术语仅仅排除了为攻击目的(aggressive) 而利用外层空间, 对于一般军事(military)目的并不禁止;而另一方则认为,应同时禁止为攻击性(aggressive)和一般军事(military)目的的空间活动。   从现实发展趋势看,为“非攻击性”(non-aggressive) 目的利用外层空间的观点逐渐被多数国家接受。《外空条约》第4 条第2 款规定应(专)为和平目的使用月球和其他天体。与《外空条约》序文中提出的“和平目的”相比,“(专)为和平目的”应解释为“非军事目的”(non-military purpose)。依“欧空局公约”规定,成员国应(专)为和平目的(exclusively peaceful purpose)促进欧洲在空间研究、空间技术及其应用领域的合作。这一规定承继了“ESRO 公约”的做法。ESRO 是一个为了促进空间研究合作而致力于外层空间民事利用的组织,ELDO 规定“成员国应为了和平的目的(peacefulpurpose)协调本国空间政策以促进共同的活动”。   欧空局的主要性质是一个政府间研究组织,从这个角度看,被ESRO 公约所采用的“(专)为和平目的”的用法自然被欧空局所接纳。欧空局同时吸收了ESRO 与ELDO 的职能, 后者具备政治的与军事的特征。因此,“欧空局公约”中规定的“(专)为和平的目的”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值得探讨。有学者指出,欧空局的活动很难撇开与军事目的的关系,无论是阿丽亚娜火箭项目(Ariane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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