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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正义、正时的正法探究

正本、正义、正时的正法探究   2005 年3 月,中国全国人大一致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在法律上形成国家意志、法理依据和民族共识,在“反对台湾独立,促进中国完全统一”的历史发展中,成为一个影响深远的新步骤,一个意义重大的里程碑。   《反分裂国家法》可以概之为“四正”,正当立法,正本清源,正义公允,正时宣示。   《反分裂国家法》之所以成为“正法”,首先在于:正当立法,依法治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写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前一句话界定台湾的地位,后一句话规范中国公民以至所有中国人民的法定职责。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这一原则性的“定位”“定责”,正是《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要法律依据。从“定位”来说,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理所当然,法所当然,不能从整个神圣领土中“分裂”出去。从“定责”来说,“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正述,“反分裂国家”是其蕴义的反述。《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和执行,全然是正当的正常的宪法题中必有之义。   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除宪法这一原则性规定之外,有关国家统一、台海两岸关系,基本上是以领导人的言论、政府文件来集中表述。这无疑曾经发挥极大作用,而且也为《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奠定基础。但是,如果停留在言论和文件层面,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需要。何况,领导人、政府官员自身也需要法律来界定和规范。依法治国,必然包括以法规范统一、依法治理“分裂”。世界上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立法依法维护国家统一,绝不容忍更不允许任何分裂国家的言行。   《反分裂国家法》之所以成为“正法”,本质在于:正本清源,辟独祛乱。   “台独”之所以在台湾岛内日益变本加厉,从根本上来说,就因为“台独”势力一直在“歪本乱源”,“倡独却统”。邪法日显,正法必彰。中国政府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正是以正压邪,辟独祛乱。   李登辉和陈水扁既钩心斗角,又沆瀣一气。他们最主要的“基本功”,无非是“去中国化”。从历史渊源“去中国化”,到民族血脉“去中国化”,文化根基“去中国化”,以至妄图从法律层面“去中国化”,逐步升级,日益猖狂。陈水扁的“逢中必改”,其要害就是斩断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关联,割断台湾同胞与中华民族的血脉。吕秀莲甚至胡言“台湾的祖先是矮黑人”,引起《联合晚报》讽评:“这就奇怪了,吕秀莲长得不黑也不矮。”他们妄图把本是同属中国这个“本”全然歪曲,把本是同属中华民族这个“源”全然搞乱。   《反分裂国家法》把国家意志法律化。为了维护中国的统一,为了维持同胞的血脉,我们不但要在历史渊源、民族血脉、文化根基上,更要在法律层次上,拨其乱,反其正。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任何分裂祖国的行径都违反中华民族的意志,违反海内外中国人的愿望,也影响台海两岸发展、伤害两岸人民福祉。“台独”就是裂国动乱。《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和执法,实际上是为台海两岸防大乱于未然,戡大乱于危急。   《反分裂国家法》之所以成为“正法”,特点在于:正义凛然,公允适度。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正义性原则是其内涵,公允适度体现原则性不可动摇之下的必要灵活性。   反“独”促统是个完整命题。统一,是“本”,反“独”是“标”。“促统”必须反“独”,反“独”是为了“促统”,两者不可分割。所以,人们最初提议制定“统一法”,以“统一”之纲提挈反“独”之目,以“统一”之本统摄反“独”之标。笔者和一些朋友也赞成并敦促制定“统一法”。但即使那时,我们也强调,立什么法,怎样立法,要极其慎重,集思广益,反复研讨。而且人们看到,2002 年民革中央提交的议案,就是“反分裂”。经过多方反复推敲,最终确定以《反分裂国家法》立法。   任何正义原则必须坚持,努力实现。但是实现有一个过程,有不同阶段。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形势,依据不同条件,灵活运用原则,方能见效成功。从目前祖国大陆、台湾以及国际形势看,“统一”条件尚未成熟,而“台独”危机却十分紧迫。反“独”促统应有阶段性偏重,反“独”是当务之急。   “统一”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是中国综合国力包括经济、政治、外交、文化、科技、军事等方面发展壮大。由于综合国力已经有了相当提高,所以当前反“独”促统更有力量、更有分量。但是,还需更大的发展提高,才有利且有力于统一大业的完成。海峡两岸,一要发展,二要统一,是历史的辩证法。祖国大陆越发展,越有利于统一。台湾越发展越离不开统一。因为,台湾离开祖国大陆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欲速不达”是宝贵经验。表面上统一缓进,反而有可能创造加快统一的条件。反对和阻遏“台独”,实质上也是“促统”。时间对统一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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