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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

毒品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1.扣押清单制作   实践中经常碰到扣押清单上的扣押物品内容是打印上去的,清单上也有当事人和见证人的签名。若不深究,可能感觉不出有什么问题,但打印本身就暴露了问题。侦查人员去搜查扣押时不可能带电脑去,因此打印表明是侦查人员事后回办公场所制作,然后让当事人签名的。这就涉及现场搜查的物品与事后列明要求签名的物品是否完全同一的问题,容易出现遗漏或者混同,也给侦查人员留下造假的空间。比如,侦查人员会基于私情而将其中的一些毒品或银行卡等私下处理,或为了考核而增加毒品的数量。扣押清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侦查人员贪图工作方便,将扣押的物品带回单位后,再打印出来,让犯罪嫌疑人、见证人补充签名。若在搜查现场书写扣押清单,则涉及东西较多,工作量大,耗时较长。   2.毒品数量   现场称重对于现场扣押的毒品,现场称重很有必要,这可避免犯罪嫌疑人异议。既保障当事人权益,也可明确犯罪数额。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现场称重没有制作称重笔录,仅有称重照片;   (2)附卷的称重照片不是彩色打印,数字模糊不清。不能从现有证据看出犯罪嫌疑人有无书面签名并对称重数量有无异议,这是不妥当的。现场称重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侦查人员对制作称重笔录的要求不清楚;   (2)侦查人员认为制作称重笔录麻烦,有称重照片就可;   (3)称重照片打印图方便,没有以彩色图片或照片的形式制作,属工作不够细致。   3.手机通话清单   提取手机通话记录在确定犯罪事实,印证言词证据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目前侦查机关移送的通话记录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 通话记录经过筛选,把涉嫌与贩卖毒品有关的通话内容全部集中后打印出来,这是经过加工的结果,容易遭到辩护人的质疑,即存在是否与原通话记录内容相符合的疑问;   (2) 通话记录上加盖的是侦查机关的印章,而不是提供单位的印章,证据形式与文件规定不符,其证明力受到质疑。   (3)手机通话记录的时间跨度短,一般只能提供六个月内的通话详单,但通过省公安厅可以查出一年的通话记录。也就是说若侦查人员不及时进行通话记录取证,往往就不能取得通话详单。   通话记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 公安内部技术侦查人员对通话记录加盖公章的认识有偏差,不愿加盖公章;   (2) 把侦查中经过整理用于方便理清侦查思路的通话记录直接当作证据使用,但是该证据是经过人为加工的,有失真的可能性;   (3)侦查过程中没有及时提取通话记录,导致超时不能提取。   4.特情引诱   特情引诱在毒品犯罪中运用较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有些毒品犯罪案件由侦查机关通过特情交易毒品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抓获后审查出来的犯罪事实仅是该笔犯罪事实,未能查证犯罪嫌疑人之前存在毒品犯罪事实。这就与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相违背。   特情引诱存在问题主要原因:   (1) 基于审讯能力的原因,侦查人员未能查证之前的犯罪事实;   (2)基于案件考核需要而实施犯意引诱行为,致使从未实施毒品犯罪的人因侦查机关诱惑而实施贩卖毒品行为。   5.手机电子信息   提取毒品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在案扣押的手机均能随案移送,但是手机中的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内容往往未提取,这对深入查证犯罪事实是不利的。虽然有客观原因,即有提取电子信息资质的单位不多,但是还是需要每案提取。   电子信息提取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 案件已经突破,侦查人员很少会去考虑电子信息的提取,有的侦查人员会查看一下短信、微信的内容,但是不会想到去恢复手机已删除的短信、微信内容;   (2)具备恢复提取电子信息资质的机构不多,因需要出具文书报告作为证据使用,而出具报告需要相应的资质。侦查人员嫌委托麻烦,往往贪图方便而不去做这项工作。   6.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较多。因实物已出售无法查扣,凭口供认定的情况较为普遍。且贩毒手段方式较为隐蔽,采取“埋地雷”(贩毒人员事先将毒品埋于某地,购毒者付款后,再告知地点取货)、“打卡抛货”(购毒者付款后,贩毒人员将毒品放置某地,然后告知取货)的方式较多,贩毒人员和买毒人员见面后交易的情况很鲜见。一到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就因为考虑到量刑较重,往往翻供。对于所有贩卖毒品案件,均应当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不仅有利于防范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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