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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处理规则

民事审判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处理规则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是查明案件事实和依法裁判案件的依据。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过程。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举证时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这导致了大量诉讼迟延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效率极低。为了纠正这些弊端2001年创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始逾期证据进入诉讼阶段设立了天然屏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标志着我国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变。该证据制度规定了逾期证据的严重后果,即当事人提交的逾期证据除非属于新证据或视为新证据,否则将不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然而如若对案件胜诉与否起关键作用的逾期证据也一律不予采用的话将会导致案件裁判明显不公,这就违背了司法追求公正的本意。故2013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时限制度做出了相应改善,第六十五条规定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二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威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该规定改变了过去对逾期证据一律不予质证的做法规定在当事人给予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河以对逾期证据进行质证二同时将如何处理该逾期证据的权力赋予了法院,改变了过去将逾期证据是否进行质证由双方当事人决定的做法这就增强了法院处理逾期证据的灵活性。   但是根据笔者的实习经历,目前仍有部分基层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将举证时限制度束之高阁或者说,一直采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   其一对于举证时限法院一般是在给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一并送达举证通知书直接给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然而在案件审理初期,案件争议焦点往往并不明朗,承办法官对当事人举证的内容和范围缺乏足够的认识,法官此时不能很好地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根据案件需要指导当事人补充证据但是法律规定证据交换之日即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这将导致当事人根据法官的指导补充的证据属于逾期证据胺照法律规定不应组织质证,若严格适用举证时限制度,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这些证据不被采纳则必然有部分案件与客观情况发生冲突案件不能得到很好地处理,当事人可能会一再上诉、申诉甚至上访,这势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其二月前法院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是比较突出的。近几年油于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被激化疑难、复杂、群体性的案件激增大量案件涌向法院且出现了较多新类型二而同期法院的法官数量并没有明显增加。据统计2013年,全国法院接案量延续高速增长状态。以山东东部某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为例该院干警为136人其中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为12人该院2013年度收案数为3574件年人均办案297件。基层法院法官办案任务繁重、工作压力大这在客观上导致了法官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同时我国并未实行强制答辩制度,一些被告不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庭前证据交换形同虚设,倘若再机械性的适用举证时限制度,对逾期证据一律不予质证这必然导致一审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的概率增加作为恶性循环这些发回重审案件又会加剧承办法官的业务量。所以为缓解超负荷运作的工作状态.分法官往往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举证时限制度采取漠视态度。   新民事诉讼法虽然对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但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已在部分基层法院根深蒂固。因此在新形势下,法院如何更好的适用举证时限制度,是摆在基层法官面前函待解决的一大问题。从法律适用出发笔者给出如下建议。   首先法官应做好引导被告答辩的工作做好庭前证据交换工作。   其次合理界定“新证据”的范畴。之前鉴于《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制度对逾期证据的严苛规定,为缓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尖锐冲突,司法实务中倾向于扩大新证据的范畴。但是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逾期证据不会因为超过举证期限而不被采纳。故对于“新证据”不宜再作扩大化解释以维护法律权威。   最后根据不同情况对逾期证据适用不同规则。对于当事人提交的逾期证据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二第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予以采纳。但应注意给对方当事人质疑和辩驳的机会iBJFP。第二,当事人拒绝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成立的法官应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该证据对案件审理查明是否关键进行综合考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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