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遏制浅谈.docVIP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遏制浅谈

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遏制浅谈   一、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现状   ( 一) 规避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以法院所在的管辖区域和相关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的,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律对于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确立了两项重要原则,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二是该法的第二十三至三十三条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即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件的所在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作为规避管辖的衡量标准。在民事诉讼实践当中,这两项原则对确立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由于这两项原则的并用,在民事诉讼实践当中给当事人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也为规避管辖提供了条件。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遏制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完善,诸多的法律漏洞使得司法实务中规避地域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规避手段更是花样百出,其中比较常见的手段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案件当事人通过虚列被告,扩大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其特点是通过虚列非真实责任人为被告,扩大了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 第二,改变真实责任人的诉讼地位规避实际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其特点是通过改变案件中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从而改变管辖法院的方式来达到规避管辖的目的; 第三,人为的改变案件当中地域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以及债权转让等联结点转移案件管辖权,使得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具有形式上的管辖权。   ( 二) 规避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 标的额、影响范围、繁简度等) ,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当事人错级起诉,规避级别管辖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情形是初始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案件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该法院管辖受理的范围; 第二种情形是后发的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案件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在该法院管辖的范围之内,但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原告又变更了诉讼请求,致使该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发生改变,造成改变后的诉讼标的额与原告起诉时的法院的管辖范围不符。第三种情形是“化整为零”的做法,即案件当事人在起诉时将本应该作为一案处理的案件拆开划分成几个案件,使得拆分之后的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达到其理想的法院的管辖范围。   从司法实践来看,案件当事人规避级别管辖的情形既可能发生在起诉阶段,也可能发生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有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诉的权利,第三人也有权利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如果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使用这些权利就有可能使得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超出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法律允许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时变更诉讼请求,原本是为了方便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但如果案件当事人不正当行使法律赋予其的这项权利,而是以此为突破口寻求级别管辖的规避,则有悖法律设置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了管辖恒定的例外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权限等规定的除外。”此规定看似束缚了规避级别管辖的情形,但是对于如何认定“故意规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漏洞使得规避级别管辖的状况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规避级别管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二、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现象存在的原因   ( 一) 现有管辖制度的漏洞   1. 管辖标准难以把握。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规定、意见、批复繁多,这使得很多没有深入研究的人很难准确的把握管辖制度。比如就级别管辖的判别标准来说,我国几乎每个省级地区都有一套自己的关于级别管辖的判别标准,这些不同的判别标准增加了管辖标准的复杂性,加大了判别管辖标准的难度。对于地域管辖的标准来说,一个合同履行地判定就成了一个难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各种解释对其进行规范但效果却并不显著,各种规定前后标准不一致、相互冲突,有时甚至与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产生矛盾。   2. 管辖规则模糊,可操作性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很多管辖规则过于概念化,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想要通过管辖规则来解决规避管辖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对其进行把握,这是产生管辖争议的一个重要方面。管辖规则的模糊性,加剧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规避管辖的现象。   3. 管辖规则不具有刚性。在我国,即使违反了管辖规则,也是不需要承担什么相应的程序后果的。对于管辖规则来讲,因为其缺乏刚性从而给人一种“无关紧要”的表象,导致管辖规则成为一纸空文,这也就意味着它可以随意被违反,这同时也是造成混乱的管辖局面的重要原因。

文档评论(0)

专注于电脑软件的下载与安装,各种疑难问题的解决,office办公软件的咨询,文档格式转换,音视频下载等等,欢迎各位咨询!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