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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警察的奖励机制建设问题的分析与讨论

民国时期警察的奖励机制建设问题的分析与讨论   民国时期的警察人事管理中,除平时与年度考绩的奖励外,还通过不同途径对警察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民国时期警察的奖励机制是如何构建的,奖励机制凸显哪些特点,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简单的探析。   一、记功升职与颁发奖金的物质奖励   对警察进行奖励,是民国时期警察人事考核的一种常态做法。早在北京政府时期,中央及地方警察机关就先后颁布一系列警察奖励法律法规,对尽瘁职务的警察,或有一定年资且工作业绩突出的警察,给予相应等级的表彰与奖金。安徽长淮水上警察厅规定,警务人员嘉奖1次加赏银1角,嘉奖3次作为1次记功;记功1次加赏银3角,记功3次作为1次记大功;记大功1次加赏银9角;记大功至3次而无过可抵又无缺可升者,记名以后挨次递升,以上赏银均随时给领。胶澳商埠警察厅所属各巡官长警的奖赏为拔升、记升、奖银、记功和奖谕五种,奖谕3次者记功1次,记功3次者为记大功1次,记大功3次者为记升一次,记升2次者即予拔升,并规定各种奖项和奖银的符合条件孔   南京政府时期,因袭并完善旧有做法。1927年内政部公布实施《县政府政务警察章程》,规定政务警察工作勤劳且成绩显著者,由县长查核情节酌情予以加饷、记功及嘉奖等奖励,其中每记功1次折给奖金5角,一月内记功3次即可晋为加饷。兼理司法的县政府政务警察兼充司法警察,除依照司法规程外,并适用本章程各规定邵。1929年内政部又公布《公安局长查缉匪盗考绩条例》,规定公安局长在其辖境内一年以上无盗匪发现者,或对外来大股土匪尽力堵剿克保境内安全者,或缉获著名匪首使匪势减衰因而剿灭者,或缉获邻地匪犯者,或在盗匪案件发生后7日内缉获全案人犯及原贼或在三日内获犯过半者,给予其奖励,奖励暂分升用、加傣、记功三种即,1941年内政部修正公布《警长警士奖惩通则》,规定警士警长的奖励为嘉奖、记功、记大功、专案请奖等四种:对服务认真注意周到者,或品学优良足资表率者,或内务整理成绩特别优良者,或保护公务特著劳绩者,或查获重要违警案犯者及未常请假并未受惩罚者给予嘉奖;对处置重要案犯妥适迅速者,或排除公共危害消减隐患者,或拒收贿赂或举发贿赂案件报经主管长官查明属实者,或拾得重要财务报请招领者,或查获有关治安之秘密集会结社者,或查获匪盗并起出枪械凶器者,或查获窝盗分赃要犯确有证据者,或查获奸拐及贩卖人口者,或查获伤害人命案正犯或从犯者,或查获烟毒案件者,或查获逃避或妨碍兵役者,或查获其他重大刑事案犯者,或救护妇孺疯癫暴病泥醉或负伤人民使获安全者,或在一年内从未请假及旷职给予记功或记大功;对侦获问谍或汉奸经询明属实者,或破获走私案件者,或侦查意图危害国民扰乱地方的人犯者,处置暴动或其他非常事变有功者,或缉获著名要犯者,或破获其他重大案件者等给予请奖。   不仅如此,内政部还允许警察机关在已售的违警印纸价款内提取四成充赏的费用。此外,各地方警察机关也制定相关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对表现突出的警察给予奖励。山东省警务处对实绩突出的警察给予提升实缺、褒奖实职、升进等级、记功、嘉奖、颁发奖金等奖励。江西省对业绩突出的警察给予提升、记升、特奖、记功(奖银3角)、优奖(奖银2角)、嘉奖(奖银1角)与奖谕等七种奖励。河南省对“凡办事格外努力有特殊成绩者,分别提升或调优;凡能过实心办事格尽职责者,分别予以记功或嘉奖。江苏省对各县办理户籍中工作成绩显著的户籍警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升级等奖励,奖励等级依据考核结果定论。   二、授予奖章证书的精神奖励   民国时期,对警务人员的最高奖励是颁发奖章和证书。北京政府于1914年10月颁布适用于全国各警政机关的《警察奖章条例》,对有突出业绩的警察颁发奖章和证书。南京政府成立后,内政部于1932年6月16日公布《警察奖章条例》,并于1935年和1943年两次修订该“条例”。民国时期的《警察奖章条例》经过不断的修订与充实,主要涉及警察奖章的获奖资格、颁发原则、佩戴方法、被夺情形等方面:   一是获得奖章的资格。北洋政府规定十四条获得奖章资格,如值非常事变时竭力防卫或镇抚使地方获得安全者;发觉或缉获关于阴谋内乱犯罪者;发觉或缉获加危害于政府或地方长官犯罪者;发觉或缉获外患国交犯罪者;缉获土匪在事或帮助出力者;缉获逃走监犯或刑事被告人又受法庭判决处二等有期徒刑以上之犯者;查获携带或埋藏之危险物致免他人于危难者;尽瘁职务奋不顾身者;从事勤务之成绩足资矜式者;于仓促急迫时应其他警察机关之请求能竭力补助者;水火灾变及其他时疫流行能竭力防御救助者;不顾己身危难救护人民生命财产使获安全者;办理公益事务著有成绩或资助经费于警察行政有裨益者;警察官在职继续满5年以上或巡官长警在勤继续满10年以上且成绩优秀者阴,南京政府时期又增加六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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