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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角下P2P网贷平台法律问题之探究
民商法视角下P2P网贷平台法律问题之探究
截至2015年11月底,根据速途研究院发布的数据,中国现在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P2P网贷平台的数量已经达到 2607 家,但问题平台也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在经济较为发达北上广浙区域中,广东、上海分别占据着17.7%、12.7% 的比重,如深圳中贷新创、旺旺贷等。从以上的数据中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的 P2P网贷平台在借助互联网和民间融通资金的东风正在以迅猛的态势向前发展,但在鱼目混珠的金融市场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圈套无处不在,尤其是 2014年《公司法》将资本注册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资本注册最底限额,使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也间接催生了问题平台的出现,这也引起了网贷平台合法性的热议,本文从民商法的视角下来探究网贷平台本身的合法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法律指引,从而防范相关风险的产生。
一、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的发展及合法性
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其含义就是通过互联网这个中介平台实现个人对个人之间的互相借贷,其最早出现于英国,2007年传入我国,它是顺应互联网发展和大众对小额资金的需求而产生,但在早期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和监管,一度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随之而来的“诈骗”“跑路”“提现困难”也使网贷平台饱受诟病。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36条中也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201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也大力倡导网络信任服务,这些规定对于网贷平台的发展也起到了鼓励和引导的作用。
从以上总体来看,我国对于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持肯定的态度,因此论证其合法性很有必要。首先,我国《合同法》第210条、第211条中关于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利率的规定也间接承认了民间借贷和“高利贷”利率的合法性,而线下借贷与线上借贷只是借贷形式的不同,一个是纸面合同一个是电子合同,二者之间没有实质的差别,因此以互联网为形式的民间借贷并不影响其合法性;其次,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两种即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P2P网贷平台在二者模式中的地位不同,中介模式下P2P网贷平台是一个居间者,并不参与二者的借贷关系,只充当信息发布、资格审查、信用评价等一些辅助的服务。而债权转让模式中平台不仅提供辅助服务,而且也参与借贷关系,它具体的操作方式是P2P网贷平台先用自有的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在取得借款人的债权后,网贷平台再通过不同的方式将其贷款收益转让给投资人。在中介模式下,P2P网贷平台充当居间人的角色,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至427条也规定了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也充分肯定了网贷平台作为中介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性;而在债权转让模式下,我国《合同法》第79条至83条也规定了债权让与中让与人与受让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P2P网贷平台下债权的让与也在现有的《合同法》下规范运行。可见,P2P网贷的存在在我国是有合法性根据的。
二、民商法视角下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
P2P网贷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热点不仅是其解决了小微企业及个人筹资难的问题,更是因为它作为新生事物在法律方面存在一些空白和灰色地带,特别是P2P网贷本身有着较高的刑事法律风险,如平台在融资过程中极易导致异化从而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挪用资金罪等,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忽视其在民商事领域的风险,民商事风险和刑事风险有时就是一个“度”的问题,达到这个“度”就构成了刑事犯罪,没有则属于民商事纠纷,因此为了减少对国家法益的破坏,对P2P网贷平台民商事法律风险的研究就很有必要。
(一)借款人隐私权受侵害的法律风险
P2P 网贷平台作为一个融资中介,它最主要的业务就是发布融资信息,审核借贷双方主体资格尤其是借款人偿债能力,而偿债能力的评估就从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真实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职业状况、财务状况)等,由于这些都是借款人在自由意志下主动提供给 P2P 网贷平台的,而隐私权的侵害是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公开私人信息的行为,因此在此种情况下,P2P 网贷平台并不侵权。但在信息时代下,信息对于特定的人群就相当于资源财富,例如手机等终端产品上的各种保险、房屋买卖、汽车买卖的广告,这就容易使网贷平台在收集信息后产生寻租空间,将客户的信息出卖以谋取利益②。另外,由于在一个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只要用户在 P2P 平台注册就可以进入平台浏览到借款人的详细信息,这也不利于借款人隐私的保护,这也使出借人的信息知情权与借款人的隐私权之间产生了冲突。
(二)债权转让模式下相关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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