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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立法体制比较研究
中美立法体制比较研究 主讲人:卞琳 绪论 一、比较对象:立法体制 广义上的立法体制,是指一国有关的立法制度的总系统,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立法主体的设置体制,立法权的运行体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体系和立法监督体制等。 狭义上的立法体制,是指在一定政权中立法行使权力的配置体系和制度,也即,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 本课程是指广义上的立法体制。 二、比较方法 1,以问题为准 2,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 3,功能比较与规则比较 4,以客观陈述为主,适当评价为辅 三、参考资料 1,《立法学教程》,徐向华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 我国《宪法》、《立法法》 3,《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Iegal System》Diane S. Kaplan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4,《Legislative Law and Process》Jack Davies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第一讲 立法权限体制比较 一、立法权限体制概述 (一)概念及其实质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国家政权的活动受到法的限制,政府的权力不能超出法所限制的范围。立法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其行使也是有限度的。在一定政权中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行使限度和范围,就形成了该政权的立法体制。 立法权限体制是指在一定政权中立法权力的配置体系和制度。其实质在于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一定政权中哪些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它们各自的立法权在性质、范围、层次上有何不同?第二,这些不同的立法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二)形成不同立法权限体制的制约因素 1,国家性质 2,政权组织形式 3,国家结构形式 4,历史传统 5,地理环境 6,民族 7,经济发展水平 (三)立法权限体制的划分标准及其种类 1,根据行使立法权的政权机关的性质(横向): 一元、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例—— 越南:国会是唯一拥有立宪立法权的机关 丹麦:立法权同时属于国王和国会 2,根据行使立法权的政权机关的层次(纵向): 一级、二级或多级立法体制 例—— 朝鲜:立法权唯有最高人民会议行使。 奥地利:联邦的立法权,由国民议会与联邦议会共同 行使。州的立法权由州议会行使之。 一元一级、一元两级、一元多级立法体制 二元一级、二元两级、二元多级立法体制 多元多级立法体制 (四)立法权限的划分办法 1,“列举”与“概括” 列举: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对某立法主体有权立法的事项予以逐一表明的方法。 例—— 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上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和赠与…… 概括:是指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对列举以外的剩余的立法事项集中地规定由某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的方法。 例—— 印度《宪法》第246条第3款规定:联邦议会有权对印度境内不属于任何邦的任何地区就任何事项制定法律。 2,“专有”与“共有” 专有: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定某些立法事项只能归由某个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力的方法。 共有: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定若干个立法主体可以就某些立法事项共同行使立法权的方法。 例—— 德国《基本法》 第73条:联邦就下列事项享有专有立法权:1)外交和国防;2)联邦的国籍……11)联邦性的统计 第74条:联邦和州的共同立法权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1)民法、刑法和执行判决、法院的组织和诉讼程序……2)出生、死亡和结婚登记……24)处置废物,保持空气洁净,以及与噪音作斗争。 3,“法律绝对保留”和“法律相对保留” 两者合称为“法律保留原则”,是近代民主宪政国家为巩固议会民主制度而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涉及议会与行政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限分配。 法律绝对保留:某些特定领域的立法事项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其他立法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涉及。 法律相对保留原则是指某种情况下议会可以将本应制定法律的事项授权给其他立法主体进行立法。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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