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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宪法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宪法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   2008年,我国司法考试(2015年12月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首次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这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以及考试制度等方面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挑战。为了使自己培养的学生更多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比较顺利地就业,很多法学院系很明智地选择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结合的路径,并在法学教育改革中更多地考虑这一考试的参数。本文拟以宪法为例,从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结合的角度,对当前我国法学教学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部分的命题特征分析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每年所占分值在25分左右,大约占卷一的15%。虽然宪法所占分值不高,但其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地位却是不容忽视的。宪法部分的命题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重点集中   通过研读历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笔者发现对宪法部分的考查,每年没有太大变化,内容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制度和宪法实施。重点是对宪法基本制度的考查,特别是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如1982年宪法四次修正案的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监督法》、《选举法》等。   (二)追随热点   在历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部分从来都不会忽视社会生活中涉及的宪法热点问题,而这些热点往往是宪法教材上学不到的。如201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第一题,要求考生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两次重要讲话,结合执法为民理念谈如何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本题考查了执法为民的涵义、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是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和具体体现、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等知识点。由此可见,考生不仅要全面把握考点,还要密切关注时事动态,练习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   (三)综合性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部分的题型通常是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不定项选择。即使是单选题,也不再局限于对某一知识点或某一法条的考查,而是考查相关问题的分析、理解与运用,这要求考生既要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以及法条熟记在胸,又要善于灵活运用。如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第63题,考查了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内容、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等考点,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需要将特别行政区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行比较,以提升记忆的准确度,做题的正确率。   (四)注重能力考查   近年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客观试题主观化趋势日益明显,宪法部分也不例外,即绝大多数选择题的题干、选项都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纯粹考查记忆的题目越来越少,这标志着仅靠死记硬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代已经结束。考生普遍反映在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时感觉很不适应,即使把握了考查的知识点,准确地找到了适用的法条,也未必能答对题目。   二、传统宪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宪法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通常安排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学生刚迈入大学,法律基础薄弱,社会阅历欠缺,很多任课教师在宪法教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重书本知识,轻视野拓展   传统宪法教学由任课教师指定一本教材,紧紧围绕指定教材制定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考试大纲,编写讲义,开展教学,这导致学生视野狭窄,不能随时关注国内外理论前沿性问题和我国法治建设的动态。   (二)重基础理论讲授,轻实践能力培养   在传统宪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多采用自上而下灌输的教学模式,多数情况下教师的授课只是从理论到理论,留给学生思考的时间很少,学生处于被动接受既定宪法知识的地位,对教师的依赖性很强,学生不能也不敢向老师提出问题。多数教师认为,讲得越细越好,在进行教学活动时,教师立足于对概念、原则、制度、法条的逐一注释,给学生搭建了一个系统的宪法知识体系,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然而对于条文的纯粹分析,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   (三)教学方法单一、落后   众所周知,传统的法学专业办学成本非常低,为什么呢?因为在大家的印象中,法学教师都是一本教科书、一支笔、一块黑板,而授课则主要是靠课堂讲授。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的宪法案例,教师在授课中主要是讲授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课堂显得很枯燥。虽然有的教师也穿插外国的宪法案例以丰富教学内容,并在课堂上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然而学生们觉得这些案例离我们的现实生活很遥远,缺乏兴趣,经常出现启而不发的现象。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学生只会机械地背诵宪法概念和条文,而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一些能力如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创新能力等均未得到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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