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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关键词汇及若干重要提法的探析
法治关键词汇及若干重要提法的探析
一、引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于2014 年10 月23日公布后,《中国日报》( China Daily) 当日在其官网就刊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要点》( Highlightsof Communique of 4th Plenary Session of CPCCentral Committee) 的英文新闻稿。次日,该网站的品牌栏目“英语点津”为这篇英文稿配上了中文,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要点》( 双语) ② 为标题再次发布。该文虽然仅涵盖了《决定》和会议公报中的零星内容,但由于它是仅有的一篇直接节译《决定》内容的准官方译本,加上发布及时,故处于奇货可居的地位,被国内外多家网站转载。
我们认为,虽然中国官方到目前( 2015 年1 月本文完稿之际) 还未提供官方全译本,但民间一定会对此等重要的文件自发提供若干种译本,特别是西方一些国家的智库和研究机构必定会尝试这样做,虽然它们未必都会将这样的译本公开分享。
本着这样的猜想,笔者近期做了一番细致检索。结果与预设是一致的。笔者发现,就在2014 年10月30 日,也就是《决定》发布后的第七天,位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的欧盟智库“eu-asia centre”( 欧亚关系研究中心) 就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决定》的非官方英译本( 以下简称为“欧亚中心译本”) ③,这比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翻译完成七种民族译文的版本还要早数日。该译本后被多个研究中国问题的西方学者援用。近日,笔者发现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贺诗礼( Jamie P. Horsley) 在其完成的China’s Leaders Endorse Disclosure as the“Norm”( 《中国领导人支持政务以公开为常态》) 的文章中,也给出了这一译本的链接④。该译本已被多家国外网站转载,反响较大。
此前,笔者已经完成《十八届四中全会lt; 决定gt; 若干政法新词英译研究》( 屈文生,2015) 一文,并对“权力清单”、“公职律师”、“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宪法监督制度”及“立案登记制”等重要政法新词和新提法的英译给出了参考译文。作为前文的续篇,本文将对现有的《中国日报》网站译文和欧亚中心译本做些许评论,并着重研究《决定》内若干关键词汇和重要提法的翻译问题,以期这样的分析能对《决定》文本和类似党政文件的翻译与研究有所裨益。
二、《决定》若干处关键词汇的英译与评论
1. 法治
“法治”是一例名词,“法治国家”是一例名词性短语,而“依法治国”则是一例动词性短语。中文“法治”这两个汉字之间没有介词,这对我们准确理解它的意思增添了困难。从字面来翻译,“法治”就是law-rule,但它不能合乎语法地准确表达中文的语义,因为英文中根本没有“law-rule”这样一个固定说法,英文的这个表达需要一个介词。
英文中有两个与law-rule 相关的短语,一个是为人们熟知的rule of law,另一个则是英美人士很少使用的rule by law。凡是懂英文的人,可以看出“of”和“by”的区别。介词of 传达出的意思是,法律被视作一种价值取向而不仅仅是一种治理的工具( 薛波,2003: 1212) ,介词by 意指法律被当作是一种统治国家的工具,而非目标。我们可以用through 来理解by,因此rule by law 也可被理解为rule through law。相较英文rule of law 而言, rule by law( 以法而治) 在英文国家实际上是一例并不被人们所熟悉的短语,它也称不上一则法律术语,《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根本没有收录它。
英文rule of law 意味着法律高于权力,它要求法律必须是正义的,与arbitrary power( 强权) 相对应( Garner,2014: 1531) 。rule of law 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正义的法律; 执行法律的人( 主要是法官) 公正地使用法律,法律裁决能够对掌握权力的人和机构生效,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过去,我们认为,rule by law 宜译为“法制”,而rule of law 宜译为“法治”( 屈文生,2013: 79) ,这是说得通的。有法学家认为,中国的法治进化史正是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法学家们形象地把“法制”称为“刀制”,将“法治”称为“水治”。刀者,专政工具; 水则寓意“法之公平”⑤。这样的比喻非常有助于人们理解ruleof law 和rule by law 间的微妙差异。
综上,“法治”应译为“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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