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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下制度设计与实施的评价维度探讨

法治视域下制度设计与实施的评价维度探讨   一、导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制度的最高形式。上至宪法的加强实施,下至各项具体的法律、法规甚至规章、条例的完善发展,不仅是法治原则、具体法条的呈现,更是相关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制度是用来管人、管事、管物的,人、事、物都是社会性存在,因此,任何制度都是社会性制度,其目的在于规范、矫正社会的失序状态,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使社会在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切实完善和有效实施之下良性运行,保障社会的公序良俗,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位一体”格局。   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完善,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抓紧出台一批急需法律。通过织密法律法规制度网,从而形成“制度丛”,避免制度出现“结构洞”,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力。任何制度的设计与实施都体现了某种价值观,其背后都蕴含着制度设计者、制定者的价值取向和理念追求。制度设计并公布实施之后,社会大众必然会对制度本身作出回应,回应的主要方面是对制度进行价值褒贬和评判。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设计者、制定者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大众的价值偏好能进行有效的对接,这里所说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偏好是积极的、正能量的,至少是符合公平正义这一价值和原则。如何使这种正向的价值在制度设计者、制定者与社会大众之间进行有效的对接,使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真正成为良法以行善治,一方面在于建章立制,提高立法质量,另一方面在于践行法治,增强法律实施效果。无论是法律法规制度的设计还是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法律法规制度的设计者、制定者与绝大多数社会公众需要达成共识,这一共识就是:对法律法规制度要有彼此一致的评价维度和标准。   二、真与假的知识性评价   真与假的知识性评价是就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具体内容而言的。一是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理念和原则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是符合人民大众利益的,是经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并被实践检验了的,具有权威性和不可动摇性。在宪法之下的任何法律法规制度都要以宪法为指导,要以宪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为依照和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应该说,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就是依宪治国,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全面地、系统地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这个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才能切实保证法治的统一性。二是不能违背社会大众的常识性认识与认知模式。其实,任何法律法规制度规范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因此,它必须符合人们的常识性认识和理解,其涉及的概念要明确,表述要清晰,其具体条文的解释要清楚,不致产生歧义。三是不能违背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发展趋势和时代精神。“法因时而立,法因时而进。”每一个时代有每一个时代的具体特征,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打上了时代的烙印,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与发展趋势,不符合现代社会精神的法律法规制度必然得不到社会大众的认可,也缺乏存在的合理性,更谈不上有效实施。   三、圣与谬的终极性评价   法治的最终目的在于追求道德上的“至善”之境,在于追求真善美,这是法治的至上原则。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的法律法规制度都是党的意志、人民意志、集体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各方面的最大公约数。正因为如此,才使得宪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规制度有了权威性和公正性,才有了向善的可能性。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的法律法规制度,其直接的作用在于抑制违法行为的产生和惩戒已经出现的违法行为,并X通过平等地对待每个公民、每个组织以保护、平衡各方的切身利益,这是法治的底线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既是人们行为的底线,使人们的行为不越矩、有章可循,也是社会秩序的底线,使社会的发展不偏离正道、不混乱。如果击穿法治这个底线,人们的行为就会无所顾忌,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就会出大问题。   十八大以来打出的一些“老虎”和拍出的众多“苍蝇”,都是因为击穿了法治这个底线,当然不能法外开恩,不能姑息和纵容。法治建设内在地要求法治的原则必须体现出公平正义,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度必须在公正、公平、公开的立法原则基础上保证人们在社会竞争中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它们一头连接着道德上的“善”,一头纠正着越过底线的“谬”,居于“圣”与“谬”之间。十八大提出了24 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在社会层面的两个重要方面就是公正、法治。这就要求宪法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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