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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研究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研究
一、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概念
比较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要从概念上来进行区分,首先,法经济学这门学科在进行法律现象和问题研究的时候,利用的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和方法。波斯纳作为最著名的法经济学研究专家,他在研究法经济学的时候,将其形象的分析为“法律的经济学”,所以西方的理论当中,对于法经济学又习惯称之为“法学与经济学”。从这个层面来讲,说明法经济学研究的内容正好就是法学和经济学进行融合之后形成的法律体系。其次,经济法主要指的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之下,政府为了对具有盲目性的市场经济进行调整,充分的使自己经济管理的职能得到发挥,进而实现对生产和市场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现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完全确立,但是市场调节存在着盲目性,而政府通过有效的干预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使得市场的发展更加的健康。为了使得政府的调节更加的有效,也为了打击不规范的市场活动,所以需要利用法律来进行市场维护。在这样的环境中,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变得尤为重要。
二、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相同点
(一)理论基础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显著相同点就是二者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因为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都是在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中产生的交叉边缘学科,所以二者很好的将公平正义和效益理论进行了结合。在经济学研究当中,效益理论非常的重要,而在法学研究中,公平正义正好等价与效益理论,这就说明二者在理论基础上存在着相通性。法经济学家科斯和波斯纳关于“经济效益”这一问题在法经济学中有明确论述,他们认为效益作为作为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是所有公共政策是否合适的根本标准,必须要实现资源配置达到价值最大化的目的。从这个效益的观念来分析,无论是法学,还是经济学,都必须重视效益。所以法经济学和经济学法学都需要在效益的理论基础上去实现自己的价值。
(二)理念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另一个相同的地方就是拥有相同的理念。法经济学当中的许多理念,都体现了效益理念并且贯穿其中。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人们对于法律价值的评判标准都是法律要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从这个层面来讲,法经济学的领域被不断的扩展。效益的理念原本是经济学中的概念,但是将效益理念加入到法律体系当中后发现,法律不仅要体现公平和正义,还要体现效益,这就使得公平和正义成为了评价法律的新标准。无论是法经济学还是经济法学,其中都有了公平正义和效益的理念,这种理念上的契合,使得经济法学和法经济学在研究实际问题的时候,有了统一的评判标准及公平正义和效益,这种全新的标准使得经济法学和法经济学的实效性更加的突出,其作用发挥也更加的巨大。
(三)价值观念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另一个相同点就是二者拥有相同的价值观念。从理论上来分析,经济学中为了实效效益的增加,往往在价值体现方面会存在差异,而在法学中,为了体现公平正义,对于效益的要求则会降低。二者就价值观念而言从理论上分析是对立的,但是在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中,二者的价值观念却出奇的一致。法经济学的主要研究目的就是要完善部门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使其能达到公平正义,而经济法学的研究就是要规制国家干预经济中的范围,从而调整干预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关系,使其达到公平,保证整体的效益。从经济法学和法经济学的最终实现目的来看,二者都是要实现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从而保证效益的产生,所以说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都是要在保证效益的同时实现公平正义,所以二者的价值观念在实际应用中是一致的。
三、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不同点
(一)学科性质和调整对象不同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突出不同就表现在二者的学科性质和调整对象。法经济学主要是利用经济学当中的福利经济学原理和微观经济学原理来进行法律的形成、体系以及运作和经济影响分析的法律学科。在法经济学的研究过程中,著名的法经济学家波斯纳认为“把经济学的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统运用到法律体系分析”中的学科就是法经济学。由此可以看出,法经济学的涵盖范围更广,其中不仅包括了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还包括了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所有的法律学科。从调整对象来分析,经济法学是进行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规律研究的部门法学,主要的研究对象就是经济法。经济法学在研究的过程中,偏重于利用法律的原理和方法进行经济问题的分析,而研究的对象则是处于特定经济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调整和规制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唯一性,也就是只进行对国家干预时产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整,而其他的经济关系不在调整的范围之内。经济法的目的是要规制国家行使调整手段的范围,所以它和行政法又有所区分。行政法强调行政管理的干预,而经济法则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关系调整的规制。
(二)研究方法不同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不同还表现在二者的研究方法存在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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