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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护的责任”语境下避难者的人权保护问题
浅析“保护的责任”语境下避难者的人权保护问题
一、“保护的责任”下的避难保护问题
冷战结束以后,原本受到压制的各种国内矛盾开始凸显和激化,伴随着严重的国内动乱和武装冲突,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发生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导致严重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势。除此之外,在全球化进程中,基本人权在其他各种情形下也经常遭受严重的威胁或侵害。这严重损害了国际社会极力弘扬的人权价值和推进的人权秩序,并且对国际社会造成了许多的严重问题和不利影响,如大规模的境外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因此,在一个相互联系与依赖日益紧密的国际社会里,基本人权保护是一个已经和将要继续影响全人类的重大问题,并因此成为全球治理的对象和内容之一。近十几年来,为预防和及时有效地应对一国内部严重的人权侵害行为,在已有的国际人权法与人道法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开始探索和实践“保护的责任”的国际观念和原则。
2001 年,“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首次系统地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的国际新观念和原则。 2004 年,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报告接受和支持“保护的责任”的观念。2005 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 KofiAnnan) 发表题为《大自由: 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报告,继续支持和倡导“保护的责任”观念。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明确认可了“保护的责任”这一观念,并具体界定了“保护的责任”的适用范围、措施和实施程序等。 2006 年4 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重申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第138 和139 段,关于保护平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的规定。 此后,自2009 年起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每年都公开发表相关报告,系统阐述“保护的责任”的履行。
综上,“保护的责任”的基本内核和框架要求是,每个主权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其国内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国际社会也有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和平手段,帮助保护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尽管国际社会对“保护的责任”的具体内涵和实践仍然处于争论和讨论发展中,但是“保护的责任”的上述基本内核和框架要求是客观合理的,符合基本人权保护的全球治理的需要。国际社会承担和履行“保护的责任”需要面对和处理各种不同的情势,其中一种特殊情势是,在出现或存在国内动荡或武装冲突等危险情势时,为了免遭可能或已经开始的人权侵害,人民往往大量逃离本国,寻求在他国获得避难和保护。尤其当一国政府不能或不愿保护国内人民时,这种大量逃离并寻求境外避难保护的现象往往更容易发生且变得更为严重。
在涉及“保护的责任”情势的若干典型事例中,如2003年爆发的苏丹达尔富尔危机、2011 年以来的利比亚和叙利亚的国内动乱与冲突,均出现了国内人民大量逃离并寻求境外避难保护的现象。然而,对于“保护的责任”情势下的避难保护请求,各国以及国际社会究竟应当如何回应,才能符合、适应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及其后续讨论中的责任承诺,对此,“保护的责任”这一原则本身及其后续讨论发展并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答案。笔者认为,“保护的责任”所涉及的是基本人权保护的全球治理问题,根据全球治理的基本框架与方法上的要求,“保护的责任”的具体构建与实施需要与其他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规则相互衔接、支持和调整。因此,对于如何回应“保护的责任”情势下的避难保护请求,需要进一步分析和整合运用相关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规则。对于向他国寻求避难和保护问题,以1951年《难民地位的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及1967 年出版的《难民地位议定书》( 以下简称《议定书》) 为基础,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特有的难民国际保护制度,并经历了长期的实践。显然,已有的难民国际保护制度、实践与如何回应、处理“保护的责任”情势下的避难保护问题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香港难民咨询建议中心的布莱恩·巴布( Brian Barbour) 与联合国难民署的高级政策顾问布莱恩·哥利克( BrianGorlick) 认为,给予庇护根植于已有的构建良好的条约框架,它是为“保护的责任”情势下潜在受害者提供保护的一个有效工具。
2012 年7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保护责任: 及时果断的反应》报告分析指出,联合国其他机关和机构也承担着与保护有关的任务。例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难民署) 通过开展保护难民、回返者和无国籍人士方面的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保护作用。报告认为,各国通过确保向逃离暴力者提供庇护并不予驱回( 难民署酌情协助) ,从而有助于防止灭绝种族等人权犯罪和侵犯行为。然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现有的难民保护制度及其传统实践是否能够有效地应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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