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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近年来,在“许霆案”、“药家鑫案”、“杨佳案”等案件的报道中,媒体扮演了相似的角色,有意或无意地偏离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角色定位,参与到诉讼进程中并最终演变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编外律师”,媒体的报道进程推动着案件审理程序前进,本应严肃庄重的司法审判在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一场舆论的狂欢,司法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司法独立受到干涉。   一、“媒体审判”的含义及特征   “媒体审判”是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最直接、最激烈和最主要的冲突形式。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它的主要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甚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或者同情的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二、“媒体审判”干扰司法审判的路径分析   首先,媒体在“媒体审判”中将自己定义为真理和正义的化身,充当起原告(民事案件)或公诉人(刑事案件)的角色,通过新闻报道将被告方的所作所为呈现给受众,同时选择性地忽略、隐匿被告方的陈述,在双方没有经过质证的情况下,媒体报道的案情已然成为法庭的呈堂证供。随后,在将“被告”送上法庭以后,媒体又转而担任了法官的角色。对现行法律条文分析过后,媒体往往会先于法庭对“被告”进行判决。第三,媒体还有一个无比强大的后盾,那就是广大受众。受种种因素限制,受众不可能直接接触案情,他们眼中的案情就是媒体的报道,因此受众的情绪与判断极易受到媒体的引导。当舆论的力量足够强大时,就会干涉司法独立。某种程度上讲,是媒体而非法庭,在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命运。在这种情况下,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程序公正就难以保证,司法独立有时会受到损害,司法权威也会削弱。   三、“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分析   1、法理基础的冲突   众所周知,在大的原则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媒体作为社会团体,自然也不能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在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了公民表达自由与诉愿的权利,这就为媒体自由开展新闻报道提供了法律依据。新闻自由代表着民主,司法独立代表着法治,当二者不可兼得时,又该如何取舍呢?   2、价值取向的冲突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社会大众的代表,追求社会公正,偏向于结果正义;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以专门法律技术解决纠纷,尤其是解决刑事纠纷的专业机构,追求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是优先于结果正义的。两者的终极价值取向虽说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3、自身运行机制的冲突   在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媒体越来越强调主动发觉和快速报道,以求抢占先机。以电视上常见的法治报道类栏目为例,栏目组在案件发生后整合各种途径得来的信息,拼凑成“完整案情”,之后聘请律师、法学教授或政府官员等嘉宾做一番点评,以期快速形成一个舆论场。   相比较而言,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个主要特点是被动性和程序性。若非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法院一般不会去主动调查新证据。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有着从法庭调查、质证到辩论的完整程序,以此来维护其中立性和准确性,案件的审判通常需经历若干次开庭,程序严谨细致,审理周期也较长。   4,事实认定方式的冲突   受限于人力、物力和时问等因素,媒体的报道内容通常是由个别采访所得,对案情细节的把握难免挂一漏万。再加之记者描述案情时自觉不自觉地加入感情因素,描述案情渲染夸张,以满足观众猎奇心理,追求轰动效应。   法院认定事实则必须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公诉机关三方的陈述,而后通过规范证据来源和严格逻辑推敲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四、实现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平衡的若干对策   1、制定专门的“新闻法”   传媒行业当前存在的诸多乱象,包括媒体过度干涉司法独立在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这个行业。散见于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的若干有关条文,不但难以形成法治的合力,甚至还有彼此冲突的地方。因此,要解决新闻自由过度干涉司法独立的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新闻法》。自1982年开始动议制定新闻法以来,已历经30余年,数易其稿,至今未能出炉,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有鉴于此,未来的《新闻法》应从两方面协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是应明确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准许其对司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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