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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培训材料.ppt-西城医保中心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宣武区医保中心 2007年5月 对《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7]37号)文件解读 介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07版)修改情况 37号文件解读 文件依据 协议管理范围 协议制定 协议修订 协议种类 协议签定程序 协议监督管理 文件依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 协议管理范围 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协议制定 市医保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3号)精神制定协议文本。 协议修订 市医保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8号)精神,结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及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执行情况,每年对协议内容进行修订。 协议种类 市医保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及分类不同签订下列协议: 与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与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情况,签订个性化协议;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的有关规定,与A类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协议种类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市医保中心制定的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补充协议,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后,与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签订。 协议签订程序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交签订或继续签订(以下简称续签)协议的书面申请: 1、首次签订协议: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政策及信息系统管理培训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签订协议的申请; 2、续签协议:已经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于协议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交续签协议的申请; 3、重新签订协议:被暂缓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整改期间达到协议签订标准,可提交签订协议的申请;被终止协议但未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达到协议签订标准后,可提交签订协议的申请;被解除协议但未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整改后达到协议签订标准,可提交签订协议的申请。 协议签订程序 (二)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医保中心确认; 协议签订程序 (三)市医保中心组织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符合协议签订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协议签订及续签工作。 监督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续签协议时将被暂缓签订协议,暂缓签订协议时间为三至六个月: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书》年检不合格的;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项目发生变 更,未及时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的; 3、定点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与公章名称不符的; 4、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歇业、停业、停诊的; 5、违反协议条款约定的。 监督管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被终止协议: 1、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的;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失效的; 3、不能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任务的。 监督管理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被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两年内不予签订协议: 1、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 2、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3、严重违反卫生、药品、物价等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严重违反协议条款约定或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示等处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整改措施不力或屡教不改的。 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被暂缓签订协议、终止以及解除协议期间,参保人员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将暂缓签订协议、终止以及解除协议的有关情况以公告形式告知参保人员。同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选择该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的就医问题。 07版协议修改情况 06版协议 7章 51条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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