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条约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docVIP

浅析中国条约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析中国条约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浅析中国条约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一、引言   与其他国家缔结国际条约是中国参与国际交往的一种重要形式,1949 年以来,中国在废除旧政府与外国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的基础上,重新与外国签订了一系列的条约。然而在这些条约中,有些是国家主席对外谈判缔结的,而国家主席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上并没有被赋予对外谈判缔结条约的权力。因此此类条约从法律层面看来是国家主席在违宪的情况下缔结的,其效力如何有待确定。而有些条约的实施效果也不好,因为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如何,中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此类问题将会对中国今后的缔约实践产生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在条约缔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 国家主席缔约权的立法缺失   就中国目前的立法来看,缔结权的问题主要规定在以下法律之中:《宪法》第62 条第11 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宪法》第67 条第14 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宪法》第8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宪法》第89 条第9 项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缔结条约程序法》第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诶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跟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在中国有权对外谈判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国家机关只有国务院,国家主席并没有被法律授予对外谈判缔结条约和协定的权力。国家主席只能在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阶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但是在实践中,国家主席对外谈判、缔结条约和协定的情况却时有发生。例如,2007 年1 月15 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塔吉克斯坦总统赫莫诺夫在塔吉克斯坦首都签署了《中塔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国家主席的这种缔约实践实际上是在违反宪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使得“宪法文本与宪政实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背离。”那么此类条约的效力如何呢?其他国家能否以中国国家主席在缔约权上违反了中国宪法这一国内根本大法而主张此类条约无效呢?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条约权力的缺失   根据《宪法》第67 条第14 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对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被赋予这样的权力。而根据《宪法》第62条第11 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这种决定自然包括第67 条第14 项所说的批准和废除对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决定。从法律规定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是被赋予了事后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力,并没有被赋予在事前批准和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权力,而这种事后监督的效果如何是有待观察的。这种情况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不符,实际上削弱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二)问题的解决   1. 针对国家主席缔约权的缺失,立法上应作修改   首先,应对《宪法》中与国家主席职权相关的内容进行补充。就是在宪法中加入相关条款,授予国家主席代表中国对外谈判、签署和批准条约的权力,以消除宪法文本与国家主席的实践之间的背离。如此才能缓解中国国内法制与国际法制之间的冲突,才能有利于中国与其他国家进行正常的国际交往。其次,《缔结条约程序法》也要做出相应修改。就是在条文中规定国家主席对外谈判、签署和批准条约和协定的权力。这样才能和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规定相一致。   2. 针对全国人大批准权的缺失,立法上应予完善   只在《宪法》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事后监督权是远远不够的,它不利于全国人大发挥其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在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问题上,全国人大应该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样,有批准和废除的权力。因此,就立法上的完善而言,应该在宪法中加入全国人大有权批准和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条款。   三、中国在条约适用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中国在条约适用阶段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首先,国际条约

文档评论(0)

专注于电脑软件的下载与安装,各种疑难问题的解决,office办公软件的咨询,文档格式转换,音视频下载等等,欢迎各位咨询!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