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法学院治理机制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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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法学院治理机制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浅析中国法学院治理机制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我国法学教育作为重点改革科目,对推动社会与科学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法学院的治理机制与人才培养方面还存在弊端,比如法学教育的模式性、人才培养的单一性,这些都导致法学人才资源的缺失,而且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与整体发展,对社会进步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一、中国法学院治理机制的改革方向   (一)法学教育不是职业培训   中国的教育模式仍然局限于招生类型和招生指标的行政范围,从理论考试到学生的录取,教育环节,包括课程定位、编写教材、学习大纲、命题考试和成绩发布等,都必须遵循教育部门统一的行政制度规范。但是法学教育通过这种行政制度来招生未必是一个高效的方式,行政模式的培训下产生的是职业培训,比如说专职的法官学院、律师学院,而法学院教授学生的是法律知识、案例分析、经验借鉴等等单一教育课程,在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批判意识、人文精神等领域上涉及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当然,法律职业培训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它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培养专职人员起到独特的作用。但这仅仅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全部。   在一定程度上,法学院也发挥了自己的个性优势,关于法学院院长的选举,就是由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公平投票产生,透明公开,充分体现了民主政治。但也有需要改进之处,法学院应当注重教育资源的分配,在就业方面遵循学生的意愿,摒弃自上而卜的计划式分配管理模式。   (二)法学院校领导的定位   目前,我国法学院的院长一般由学术成就与威望并存的学者担任。拥有学术成就的人更了解学术规律,能够带领专家团研制出必威体育精装版的科研成果,也更受国家重视,能够为学院争取更多的学习资源。而且这部分人经常参加学术活动,或负责编写国家的法律课题,有些甚至得过重大科研奖项,也只有像他们这样,拥有强大的人格魅力与学术能力的人,才能够带领学院,推动学院稳步全面的发展。   不过,凡事有利也有弊。有学术成就的人未必就有突出的管理能力,而管理能力突出的人又不得不牺牲一些学术研究项目去做管理。所以,在法学院的领导班次中,院长主要负责行政事务,至于学术研究方面则由教授自建组成,院长负责从旁协助。   院长协助学术研究的方式可以是筹集赞助资金,以改善学院条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也可以是为一些学术机构承办学术会议,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当然,院长作为一个管理性人才,同时还需具备行政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灵活应变能力、筹集资金能力等。   (三)学院建立科研教授委员会   学术科研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讲师组成。在学院的发展、学术预算、重大战略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委员会主要采取投票表决式来决定会议结果。   由于法学院口常事务繁多,所以教授委员会一般会设立下属干事委员,可负责问题的初步商讨。而在教授委员会内部,则需要做到明确职责,规范内部行政条例,完善部门建设等。   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一)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模式   法学人才资源分配具有多元化特征,法院的院长、法官、审判官、书记官、执行官,法警、律师等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在培养法学人才的同时,一定要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前提,有的放矢、因材施教,同时采用其他教学形式的有利价值,避免教学单一。就我国目前来看,法学院校不仅开设了教育部规定的基础课,还加入了各种不同的选修课,为学生创造自由发展空间以及多元化的学习机会和平台的同时,也使学生的视野更加开阔。   整体来看,大学期间的法律学习目标明确,不仅加强了基础教育,也成功培养了一批通用型人才。但在大学毕业后的硕士阶段则出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混淆,事实上这两种类型在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上并没有太大差异。法学硕士具有学术研究性,可提高学术研究层次,为培养博士研究生提供资源,从某一层面来讲,法学硕士是博士预科。而法律硕士则是推动法律的全方位扩展,分设商法、知识产权法、财税法、金融法、房地产法等若干法律科目,使法律硕士毕业生在求职时有专一性和针对性,为社会需求做出贡献。   (二)加快新兴法学的发展   法学教育在长期发展中成就了法律的基本学科: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随着社会进步,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新兴法学开始应运而生,例如环境法学、财税法学、金融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近几年来,中国主要的一些重点大学己经转向新兴法学的创建与发展。在法学教育中,中国政法大学创建了比较法、证据法、人权法、法律与经济学,清华大学设立了商法学、比较法与法文化学等。各高校在社会资源的基础上获取法学教育资源,打好基础法学的同时扩展新兴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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