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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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点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世界性法治的共性   在思考当代中国法治的特点问题时,我们首先必须注意到中国法治与世界性法治的共性特征。法治是人类在商工文明时代发明的一种全新的国家治理方式,它不同于农耕文明时代的国家治理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首先是法治,所以,它同世界其它选择法治道路的国家的法治有共同点。从逻辑上看,只有在共性被确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而谈特性问题。不确定共性,只讲特性、特征,很可能讲的就不是“法治”这个东西了。人们通常认为“法治”具有一些一般性或共同性特征。但在不同的学者那儿对这些共性特征描述不同,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上对这些共性特征也有不同的阐释。英国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年)最初强调法治的价值,并指出法治主要体现为两大要素:最高权力机关以公开的、长效的法律统治,法官负责司法裁判。   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虽然没有直接给法治作定义性阐释,但其中的一系列原则性规定都表现了《宣言》作者的法治理想。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未经审判不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3)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未列举的权利应为人民保留;(4)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职权;(5)司法独立;(6)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7)国家机关之间应严格实行分权。根据从17 世纪到19 世纪逐步发展成型的英国法治的实践,戴雪(Albert. V.Dicey,1882-1909 年)总结英国法治主要包括三大特征: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P245);宪法建基于保护个人权利的普通法律。奥地利学者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1992年)则从自由价值的角度,对法治作特征描述,认为政府行为受到先行确定的规则的约束,从而使个人可以合法地、最大限度地、不受政府阻挠地追求自身目的,这就是法治。   常被人们提及的还有1959 年国际法律学家大会发表的《德里宣言》中阐释的法治内容,主要包括三点:(1)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旨在维护各项人权的立法;(2)行政机关要在接受法律约束、不滥用行政权力的同时,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经济发展;(3)公正的司法程序、独立的司法机关、自由的职业律师群相结合确保司法公正。[2]英国法学家拉兹(Joseph Raz 1939- )认为,法治至少应包括八项原则:(1)所有的法律都应当可预期、公开且明确;(2)法律应相对稳定;(3)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4)司法独立得到保证;(5)遵守自然正义原则;(6)法院应对于其它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议会和行政立法等;(7)法庭应易于接近,省时省钱;(8)预防犯罪的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得滥用法律。[3](P187-190)我们可以从上述多样化的法治特征的表述中概括出法治的一些共性要素。(1)国家各职能机构的职能权限以及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的义务应由基于人民绝大多数同意的宪法加以规定;(2)立法活动应有由民选代表依据合理程序、秉承公平正义理念进行;(3)政府处理政务、事务必须依据宪法、法律;(4)当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机构之间发生矛盾、争执时应由处于中立地位的司法机构独立地、依法加以裁判;(5)公民、社会团体、组织普遍地在履行宪法、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行使合法权利。作为一种全新的、代表进步和文明的国家治理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终成熟状态也必须具备上述法治的共性特征。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在中国本土践行的法治,是对中国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加以治理处理的实践活动。中国特殊的历史条件、外部环境条件、本土文化条件等,构成了对中国法治发展的制约因素。首先,当代中国是一个正在摆脱落后的农耕文明状态、向先进的商工文明状态转型的文明体。中国的近现代发展的历史条件因素、中国的地理环境条件因素、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区域梯次发展因素等共同决定了中国的不平衡发展状态:一部分地区在生产交换方式、生活方式、基础建设等方面已经完成了向先进的商工文明的转型,另外一部分地区基本上仍处于农耕文明生产、生活状态。这种不平衡发展决定了这些不同地区群体的利益要求、价值追求差别非常大,在许多领域难以形成共识。其次,中国作为文明转型滞后、经济发展起步较晚的国家在后发型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技术、资金、经营理念、管理方式、战略构思、规则制定等方面的严重落后状态,从而面临着在上述领域处于优势的世界发达国家、表面上超越国界的跨国公司、贸易组织的竞争压力。   为应对这种竞争压力,中国经济发展不可能走完全开放的自由市场之路,而是需要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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