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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院校实验室废液送交环境检验所协助处理-环境及安全卫生中心
大專院校實驗室廢液送交環境檢驗所協助處理應配合事項
91/06/27
教育部 函台(九一)環字第九一0九三六七二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大專院校實驗室廢液送交環境檢驗所協助處理應配合事項』如附件,請 查照。
壹、依據
貳、本規定之適用對象包括
參、應遵行之規定包括
一、廢液分類規定
二、各類廢液之成分及限值
三、貯存容器規定
四、標示規定
(一)容器標示
(二)標籤規定
肆、廢液送交處理作業流程
伍、廢液收集基準及檢測方法
陸、申報規定
柒、清運規定
表一 環境檢驗所各類廢液成分說明
表二 環境檢驗所廢液貯存容器及標示規定
圖一 環境檢驗所廢液進廠標準作業流程
附錄 不明廢液簡易鑑定分類原則
附件 大專院校實驗室廢液紀錄遞送聯單(第一聯)(第二聯)
大專院校實驗室廢液送交環境檢驗所協助處理應配合事項
為協助國內各大專院校處理實驗室有害廢液,以維護校園安全及改善環境污染。教育部與環保署環境檢驗所(環檢所)已共同達成協議。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六月底,此緊急處理時間內,環檢所將協助各大專院校處理二八○噸實驗室廢液。在考量環檢所污染防治設施之設計範圍內,不影響處理品質前提下,各大專院校實驗室廢液於送交處理前,應依本規定確實分類(不明廢液應預先處理),各分類之廢液成分或濃度,須經檢測低於進料規範或處理限值。並以安全貯存容器妥為貯存、標示清楚及填寫遞送聯單後,通知環檢所污防中心排定進廠期程,採自行清運或委託清運方式送至環檢所處理。未依本規定者將不予受理。
壹、依據: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規定辦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之規定辦理。
貳、本規定之適用對象包括:
學校實驗室廢液係指來自化學性實驗室、生化性實驗室及物理性實驗室,或校內實習廠所等,所產出之各類液態廢棄溶液。
不包括液態放射性物質,及任何固態之廢棄物。
參、應遵行之規定包括:
一、廢液分類規定
學校實驗室廢液應依其化學及生化特性,區分為無機系、有機系等二大類,並細分如下:
(一)無機系廢液:包括氰系廢液,汞系廢液,六價鉻廢液,一般重金屬廢液,COD廢液及酸、鹼廢液等七類。
(二)有機系廢液:包括碳氫類溶劑(非含氯有機廢液)、鹵素類溶劑(含氯有機廢液)、油脂類廢液、難燃類廢液等四類。
二、各類廢液之成分及限值
對於含有高濃度之廢液,實驗室於廢液產生後,即須實施貯存前之處理,如利用化學混凝、化學沉澱、氧化、還原、pH調整、吸附、萃取、消化等化學處理方式以去除或降低該等物質之濃度至無危害之虞或可接受程度後,始可裝填入貯存容器內;此外,由於環檢所採用液體噴霧式焚化爐處理有機廢液,故有機廢液所含之固體物亦應於本階段即預先以篩除、重力沉澱、離心、物理處理方式去除之。上述實驗室各類廢液之成分如表一,單一成分之最大濃度限值經檢測不得超過:
氰系廢液:氰化物濃度應低於600mg/L。
汞系廢液:汞離子濃度應低於3000mg/L。
六價鉻廢液:六價鉻應低於200mg/L,總鉻應低於300mg/L。
一般重金屬廢液:鋅(150ppm)、鐵(2500ppm)、銀(2000ppm)、錳(1000ppm)、鎘(5ppm)、鉛(30ppm)、銅(800ppm)。
有機廢液:黏度應低於10,000SSU。
鹵素類溶劑(含氯有機廢液):氯含量低於10﹪(重量比)。
貯存容器規定:
實驗室廢液貯存容器應避免與化學性質不相容廢液經混合後,產生熱、壓力、爆炸、毒煙或不當聚合反應等現象。應選用適合材質如下:
有機廢液應儲存在塑膠容器內,並加以密封,且不得使用橡皮,最好採用附不銹鋼彈簧蓋之防爆型安全儲存桶。
無機廢液可貯存於塑膠容器材質如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高密度聚乙烯(HDPE)或其它近似材質之桶中。為提高貯存之安全性,最好採用高密度聚乙烯桶為貯存容器。
貯存之相容廢液種類不要太多,否則影響進一步處理。
如盛裝酸液、鹼液或強電解質時,桶內要有防蝕內襯。
過期藥劑應請廠商回收,不得併入廢液處理。
標示規定
實驗室廢液貯存容器必需有適當之標示,以利於分類收集及減低搬運運輸及處理貯存時之危險。故應於貯存容器外表黏貼標籤並附有資料清單,以利相關人員了解容器內廢液之種類、性質、數量與危險性。
(一)容器標示
容器標示所使用之標籤應貼於貯存容器之正反兩面,且黏貼位置應明顯使相關人員易於辨識標籤上所記載之內容。以利廢液之分類收集、貯存及後續處理處置。此外,標籤上之記錄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七項:廢液名稱、廢液特性之標誌、產生單位、貯存期間、貯存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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