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事故责任配置的定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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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事故责任配置的定性

浅析交通事故责任配置的定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76条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主体责任的分配的高度概括。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学界和实务界几乎没有异议,所以本文对这两种情形不进行分析。本文的分析重点在于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事故责任配置进行定性。   对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解读需要分以下四种情况进行(以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具有过错为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情形一:若机动车方能够证明己方没有过错,但无法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此时的情形便是机动车方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亦无过错,此种情况下机动车方仍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情形二:机动车方无法证明己方没有过错,也不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根据法条的含义,此情形下推定机动车方有过错,非机动车方无过错,此时机动车方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情形三:“……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时细读法条可以发现此规定叙述的是下述的情形:机动车方不能够证明己方没有过错,此种情形推定机动车方有过错,但仅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即简述为机动车方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情形四:“。·一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一”,这是规定了机动车方能够证明己方没有过错,同时也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事故的发生完全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简述为机动车方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此时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定性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上述四种情形的分析可以发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不能概况为机动车方的无过错责任。机动车方的无过错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该方不能通过证明己方没有过错而主张不负责任。如果是无过错责任,情形四就无法解释。因为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前提恰恰是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不需要证明。然而此处10%的赔偿责任的适用前提却恰恰是机动车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另外,机动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不是完全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就推定机动车方有过错,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然而情形一却是即使机动车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但是由于不能证明相对方有过错,仍然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不符合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   二、民事补偿责任弥补三大归责原则不足   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难道没有解决措施吗?笔者在仔细研读法条之后,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搜集和总结,终于在民事补偿责任上找到了突破点。   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民事补偿责任早己存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民事补偿责任特殊源于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民事补偿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式或者类型,没有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中予以明确,而只是散见于各种法规中;第二,尽管民事补偿的适用在诸多立法中都能找到,但其适用条件却是非常特别。从本质和地位上看,民事补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作为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或变通手段,可以视为是对一般民事责任形式的补充。民事补偿责任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1)是财产责任;(2)承担责任的主体复杂,可能是行为人,也可能是第三人;(3)下过错归责;(4)责任构成要求低;(5)该责任不具有惩罚性;(6)其适用前提是法律有明确规定。   从严格意义上讲,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是存在缺点或不足的。按照通说,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该三大归责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在前文己作详细介绍,此处不累赘叙述。然而,却因为该三大原则的内涵和适应范围是特定的,导致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民事责任的配置无法穷尽。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民事损害都能够通过该三大原则来确定责任的归属。另一方面,确实存在着一些无法用三大归责原则进行责任配置的情形。比如前文分析提出的问题:(1)机动车方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时机动车方承担的全部事故责任的定性;(2)机动车方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的发生时,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事故责任的定性。对民事补偿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也正是借助民事补偿责任的来解决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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