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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从经理的法律地位谈劳动合同立法调整_0
浅析从经理的法律地位谈劳动合同立法调整
2007 年的《劳动合同法》秉承“保护弱者,注重公益”的社会法理念,旗帜鲜明地确立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与目的,被学界称之为“单保护原则”。在中国劳动关系不甚规范,劳动者权益屡遭侵犯的现实背景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混乱的劳动关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肯定《劳动合同法》巨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真反思《劳动合同法》从制定到实施以来的种种争论。《劳动合同法》在其“完美”背后是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强资本、弱劳工”的理论假设是否在任何时候都能成立?《劳动合同法》对于不同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是否应该有所区别?等等。下文仅以对公司经理这一特殊群体的分析入手,拟就以上问题作出剖析。
一、企业经理的法律地位:一般中的特殊
经理作为企业中的重要角色,在企业的运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关于企业经理的法律地位,目前有着多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经理和企业的其他一般劳动者一样,均属于企业雇员,两者没有太大差别。根据代理理论,公司经理和其他雇员处于同一地位,都受聘于股东,处于股东的雇佣人地位。“现代典型企业以资本为主导,经理受聘于企业或曰股东,属于雇员的范畴。”关于经理属于公司雇员的观点不仅得到了理论上的认可,而且在立法上也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例如,美国《商业公司示范法》在对“雇员”进行界定时就阐明:“雇员包含高级职员但不包括董事。”意大利《民法典》则更是直接把有关“经理”的相关规定放在其“劳动编”之中,从而表明了将经理视为雇员的立法本意。在我国民间,常常有把经理称为“高级打工者”以及所谓的“金领、白领、蓝领”之中的“金领”之说。这说明,在很多人的观念中,也基本上认同将经理和企业其他普通劳动者一起归属于被雇佣者的观点。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不能把企业经理和其他一般雇员归为一类,经理不同于企业其他一般的劳动者。企业经理属于和一般劳动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即资本一方的代表或代理人。在现代企业中,厂长经理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资本(不管是国家资本还是私人资本)的代理人。从现实来看,如果在劳动关系中将经营者和管理者也归入劳动者的行列,那么在公有制企业中,就会出现劳动关系中只有劳动者是自然人,而另一方的劳动力使用者不存在自然人的状况,这是不可思议的。
实际上,诸如经理之类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劳动关系中是以劳动关系一方的劳动力使用者的代表者和当事人的身份出现的。因此,不论是在现实关系中,还是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都是与具体的劳动力使用者相对应而存在的,不管是非公有制企业还是公有制企业,只要是代表产权并向产权负责的人就不应属于劳动者的范畴。目前我国在实践中推行的经理年薪制,就清晰地说明了经理不同于企业一般劳动者的法律定位。经理年薪制使得经理不仅能获得其出卖劳动力的工资对价,而且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第三种观点认为,企业经理具有“二元”、“三元”甚至“多元”的角色。一方面,经理具有和企业其他一般劳动者同样的“雇员”身份,有着被雇佣的事实存在和为雇主服务的岗位要求;而另一方面,经理则又有着接受雇主授权,代表雇主对企业其他一般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要求。从此种意义上讲,经理和企业其他一般劳动者的关系不再是处于“同一战壕的兄弟”,而是成为和一般劳动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劳动力使用者的代表。这就是企业经理的“二元”角色。
除了”二元”说之外,还有学者提出了企业经理身份的“三元”和“多元”说。学者谈萧从公司权力结构再造的角度提出了“三元”说。他认为,经理在公司权力构造中,处于公司核心人力资本所有者、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和公司高级雇员之法律地位,可谓之“三元”角色。王保树、钱玉林、刘细良等学者则对经理的法律地位持“多元”说,他们认为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公司经理具有代理人、公司机关、公司代表以及雇员的多元角色。
尽管对企业经理的法律地位认识不尽相同,但笔者认为经理的身份之一当属企业雇员的一部分或者劳动者中的一部分的观点应该能够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这清晰地界定了公司经理的雇员身份。公司经理固然有着不同于企业一般劳动者的其他角色,但这并不影响经理在一定意义上属于雇员身份的认定。经理相对于资本出资方而言,受其雇佣,为其服务,具有雇员身份;但相对于企业其他一般劳动者而言,经理则又具有代表资本一方、履行雇主权利,对一般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身份。这是相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的,正如以下道理一样:一个人相对于他的父亲,他是儿子;相对于他的儿子,则又是父亲。因此,笔者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经理也属于企业雇员是确定无疑的。
然而,在承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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