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使用武力履行“保护责任”的规范约束问题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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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使用武力履行“保护责任”的规范约束问题_0

浅析使用武力履行“保护责任”的规范约束问题   一、国际社会有关武力干预约束条件的构想   根据“保护的责任”这一逐渐发展和实施的国际观念和原则,每一个主权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国内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如果一国不能或不愿保护其国内人民,必须由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为此,“保护的责任”为国际社会介入国内人权保护构想设计了多重责任和综合支柱战略,以及各种具体、深入的措施、方法。其中,一个极为特殊的措施是,当一国不能或不愿保护其国内人民时,在极端情势下,国际社会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实施武力干预。为了规范、约束“保护的责任”情势下的武力使用,国际社会对武力使用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不断的构想、设计。2001年,针对国际社会使用武力措施履行“保护的责任”问题,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在其《保护的责任》报告中分析建议了具体的程序和条件,即合理授权、正当的理由、正确的意图、最后手段、均衡性和合理的成功机会。2004年12月,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提出的《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报告认为,安理会在考虑是否批准或同意使用武力时,至少必须考虑以下五个正当性的基本标准:(a)威胁的严重性;(b)正当的目的;(c)万不得已的办法;(d)相称的手段;(e)权衡后果。根据美国威斯康星- 麦迪逊大学(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的Mark C.Suchman的分析,正当性(legitimacy)是一种一般性的理解或假设,即在规范、价值、信仰与解释的社会建构体系中,某一行为体的行为被看作是可取的和适当的。   因此,与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所分析建议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相比,高级别小组的报告所提出的“正当性”观念和标准对武力使用构成一种内在观念和外部评价约束。2005年,联合国秘书长的大自由报告指出,近几年来,在使用武力措施履行“保护的责任”问题上,国际社会存在着很大分歧。安理会应就以下问题取得共同看法:如何衡量威胁的严重性;拟议的军事行动的适当目的;不使用武力的手段有无可能遏制威胁;军事办法与面临的威胁是否相称;是否有合理的成功可能性。2005年,联大第六十届会议通过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认为,为保护国内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必要时,国际社会应根据《宪章》第七章,通过安全理事会逐案处理,并酌情与相关区域组织合作,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但是,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并没有确认上述文件中所提出的有关使用武力的具体程序和条件。2009年1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出了《履行保护责任》的专题报告。这一专题报告尤其突出强调了为履行保护责任而动用武力措施的必要性,并试图放宽在极端情况下实施武力干预的程序和条件。自“保护的责任”这一国际观念和原则被提出以来,国际社会已经经历了10多年的实践,在有关使用武力措施履行“保护的责任”问题上依然充满争议与分歧。在此背景下,2012年7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再次提出了《保护责任:及时果断的反应》报告。该报告在分析“提供保护时的责任”这一问题时指出,人们最关注安理会按照《宪章》第七章采取的行动。就利比亚而言,安理会大多数成员得出结论认为,一系列和平措施已证明是不够的,在这之后,安理会决定授权使用武力。然而,一些会员国辩称,人们并没有给非强制性措施以足够时间,来证明其在利比亚的结果。其他会员国表示,那些负责执行安理会第1973(2011)号决议者,超出了安理会的授权。无论这些争论有何特定价值,国际社会必须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将来要考虑到会员国所表示的关切。在确定最适当行动方面,《宪章》给予安理会很大自由度。安理会应继续灵活回应关于保护人民免受涉及保护责任的犯罪和侵犯行为之害的要求。就所涉风险而言,采取武力强制措施从来都不是履行保护责任的首选工具(favouredtool)。   相反,人们一直强调最好预防四种特定犯罪和侵犯行为,这必然要求采取非强制措施。虽然如此,但国际社会既不应把强制措施排除在综合战略之外,也不应将其搁置一旁,只待遍尝其他措施并发现不够之后才付诸使用。《宪章》第四十二条允许安理会在认为和平措施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考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继续赞成对第六、七、八章下可用的所有工具的考虑,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及早和灵活的反应。使用武力措施的决定,绝不能轻易作出。此种决定需要仔细评估情况,审查行动和不行动可能造成的后果,并评估对于实现我们共同目标而言最有效和最适当的战略。评估必须及时作出,并应促进而决不限制(never inhibit)有效的反应。此种情况下没有什么决策的模板,模板也不理想,因为每一情况都不相同。相反,国际社会应总结迄今为止获得的经验,努力利用所有可用工具,促进经验的推广。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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