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安执法的法学体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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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安执法的法学体检

浅析保安执法的法学体检   一、保安执法的属性   体检保安执法的法律性质还没有定性结论,鉴于学理上还没有具体分析,要求继续探讨其法律属性很有难度。据之,学理分析保安执法的法律属性,向后方取决于诸多的背景材料,向前方继续决定着法律地位,更进一步决定着合法性判断标准。   (一)民事性质分析。民事即非官方,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民事性质表明没有官方参与,属于纯粹私人之间的行为或状态,而保安执法的事实行为难以满足民间非官方标准。一般来说个人不会聘用保安,保安根本没有“执法”的生存环境。但是,保安是执行主体,“执法”是具体的行为方式,按照法律主体的具体指示“执法”,而保安属于保安公司“所有”。项目单位一般不直接与保安签订劳动合同,保安的民事性质难以成立,“保安执法”更难有民事性质,为探寻其他法律性质提供可能性。   (二)行政性质分析。保安执法有中国背景,更有中国特色,法律属性难以符合民事标准,是否具有行政性质还有待继续分析。有学者认为,行政执法不是简单地落实和执行法律的过程,而是可以看作一个摆正权力与法律、权力与权利关系以及同等看待实体与程序、合法与合理的过程。行政执法的实质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受法律规范制约。行政执法所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敬畏和服从,不能于法无据对相对人任意发号施令。 据此可见,保安执法与行政执法有相似性,但又不属于此,具体理由包括:1. 保安执法的真意并不是落实和执行法律,而是属于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事实作为,根本不可能“执法”;2. 保安执法根本不可能摆正法律与权力、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也无法完成合法性判定方面的事项,进而不能符合“执法”要求;3. 保安执法的主体既不是行政机关,又不是依法授权的组织,根本不符合行政主体资格,所从事的“执法”事实行为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更不可能受法律规制;4. 保安执法是对“权力”(上级及受雇单位领导)的敬畏和服从,而不是依法“执法”,迫于客观现实需要参照国家机关的行为模式“执法”,根本不具有纯正的行政性质。   (三)公司性质分析。公司性质分析在“法律基因”上根源于民事性质分析,但又有特殊性,属于双方主体之间依据商务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目前,各单位一般聘请专业保安公司,由他们按照预先约定的标准派驻保安员,由聘用单位向保安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用(并非直接支付工资),然后由保安公司向保安员支付工资。可知,保安执法最初来源于商务关系,而不是传统的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编制管理关系,更容易引导出保安执法的公司行为性质。由此可见,对保安执法进行属性体检,发现其法律性质既不是传统的民事性质,又不是行政性质的“执法”,而是基于公司商务关系形成的事实型“执法”。虽然这是笔者的初探,试图从此打开保安执法学术研究的新窗口、新视角和新思维,为健康法治社会的体魄奠定学理根基。   二、保安执法的主体体检   保安执法既有广泛的社会根源,又有深刻的思想根源,还有迫切的现实要求。目前,中国社会以官本位为价值取向,以权力为核心构建周围的社会体系,导致强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向各个方向延伸发展,管理本位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基于管理需要确认管理的主体对象,主体体检保安执法是必由之路,以便将来更全面、更精细和更专业地体检保安执法。   (一)行政主体资格。由于保安执法与行政执法有相似性,极容易与行政主体发生混淆,为此需要特定分析之。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据此并结合行政法通说原理,行政执法中的行政主体必须是拥有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在行使执法行政职权时应当符合基本条件:1. 必须以单位组织机构身份执法,绝对不能以其他名义行使公权力;2. 国家明文规定或者通过法律、法规授权设立执法主体,法律根据是其核心关键;3. 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必须按法定职权、职责行使执法权力,所有的越权行为都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4. 必须以自己名义执法并承担全部执法责任;5. 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执法,无程序或不依程序执法都构成违法,应当承担违法的不利法律后果。可知,保安执法完全无法满足对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既不能达到实质要件,又不能正确行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更不能程序性依法执法,表明体检行政主体资格时发现了异常症状。   (二)行政主体范围。根据行政法中的“无法即无行政”的原理,从反面推之,有行政必须要有“法”,进而推论行政主体范围必须法定,有明确和充分的法律根据。行政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 目录)。可知,行政主体范围法定化(封闭化状态)是行政法的重要前提原则,并结合前述行政法理论,说明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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