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做好林权纠纷调处要有“六种精神”.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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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做好林权纠纷调处要有“六种精神”

浅析做好林权纠纷调处要有“六种精神”   当前,林权纠纷已经成为群众上访、信访最集中的问题。林权纠纷不但造成了森林资源和集体财产、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林业项目和林业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调处林权纠纷又是林业工作者和基层干部最怕、最难的工作,对调处林权纠纷工作往往存在你推我滑的现象。基层干部和林业工作者只有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并有“六种精神”,才能做好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一要有勤于学法的精神。林地确权案件涉及《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土地管理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只有掌握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才知道那种类型的林权纠纷适用那部法律法规进行调处,才能克服调处林权纠纷是最怕、最难的工作的思想,也才能做到林权纠纷迎刃而解。二要有敬畏群众的精神。一位哲人曾形象地作过一个比喻:“权力像座桥,桥下是座牢,官员悠悠桥上过,歪心邪步掉进牢。而安全过桥的秘诀是:慎行、慎微、慎权、慎独。”这告诉我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群众如水,能载舟,也能覆舟。   要敬畏群众,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人民赋予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不能以群众的“父母官”自居,无视群众的林权纠纷信访,不敢面对群众的林权纠纷案件。对群众怀有敬畏之心,认真处理好群众的林权纠纷,是践行群众路线,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真实体现。三要有调查研究的精神。因为时间、社会变化等因素影响,发生林权纠纷时,很多知情人已经去世或者迁至他乡无法查寻,能联系到的又大都年老多病,以致普遍存在当时的证人难找、有效的书证、物证难查,证据链难连,事实难以查清的问题。为此,要发扬调查研究的精神,多与熟悉争议山林情况的年长者及村组干部座谈,与他们交朋友,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让他们代表个人作出证人证言。   四要有深入实际的精神。证据是证明林权纠纷案件的事实依据,只有有深入实际的精神,才能搜集到有效合法的证据。调处林权纠纷的凭证主要包括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而颁发的土地证;此后的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归集体所有;1961 年至1963 年对土地(林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四固定”,土地林地按属地原则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1981 年至1983 年的“林业三定”,为生产组集体和各户颁发了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处理决定、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书以及依法出让转让山林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等。这些合法有效的凭证,只有深入群众才能找到。调处林权纠纷的物证主要包括山林界标、分界山脊等实地实物性标志。但由于自然因素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原来的地形地貌发生了变化,原有的界碑、建筑物等现场物证灭失或者毁损,以致无法反映山林权属情况,只有多深入实际,才能找到物证。   现场笔录,是山林行政确权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必须提供的证据,所以要深入争议山林现场搞好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搞好现场笔录。五要有依法行政的精神。由于现行法律设置的是行政机关确权前置的制度,法院在审理林地权属纠纷案件时必须要先由行政机关确权,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确权裁决不服,才能以行政诉讼的形式起诉到法院。为此,行政机关在调处林权纠纷案件时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否则,就会被政府法制部门或法院撤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权裁决处理决定。一是要坚持程序。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的机关是否坚持程序调处林权纠纷,是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内容。另外,因为政府参与林权纠纷的裁决,法院把政府裁决后的林权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政府成为被告,所以,调处林权纠纷要有依法行政的精神。受理机关收到群众的林权纠纷调处申请后,要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要经过班子会议讨论决定;谈话笔录要经被谈话人签名及按手印;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通知书、处理决定书要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书上签名,拒绝签收的要有现场录相录音。   二是要正确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在我国进行的5 次关于林权政策调整中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证书,是确定林权权属的主要证据。关于林地权属纠纷,对证据的采信顺序,即对证据的证明效力的认定上,一般根据以下原则进行:(1)新一轮林改后发生的林地权属纠纷,以新一轮林改颁发的林权证书为准;(2)新一轮林改中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原则上以林业“三定”、 “四固定”林地权属证书、土改时颁发的土地证顺序为准;(3)无权属凭证的,可依历史和现实管理使用情况的证据为定案依据;(4)在没有其它权属凭证资料的情况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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