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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充分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浅析充分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1 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有利条件   1. 1 现行的政治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的所有权力归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依照法律行使国家的权力,这是充分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保证。同时,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它具有极其明显的保护公民权利的特色。   1.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它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同时,市场经济是一种规则经济,要求完备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以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从而能唤起人们的主体意识,培育人们的平等、自由、民主、法治、基本权利等观念。   1. 3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 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2004 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条款集中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和灵魂。依法治国蕴涵着以下基本品格: 职权法定; 对权力的制约; 责任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等。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过程,就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并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依法治国蕴涵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有利条件。   2 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实现的现状分析   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政治权等九项权利,如今政治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得到充分的实现,但平等权等有些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   2. 1 平等权   平等权要求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这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如今此项权利实现的并不是很理想。比如,2011 年2 月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限购令给在京的外地人购房设高门槛。根据此限购令外地人需提供五年以上的纳税和社保证明,才能有资格购房。还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交通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实行的是差异制。变相地承认了同一国度的公民因生活在不同的地区,从事不同的职业,其作为人本身的生命价格就有贵贱之分。这些标准明显地带有一定的人身歧视制度,违背了现代人文精神,违背了人人平等的法理理念,违背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符合宪政的需要。我们主张“实质上的和结果上的平等原则”,它应符合宪法原则,符合宪政精神; 符合立法者所受委托的立法本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   2. 2 人身权   人身权是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如今公民的人身权往往受到侵犯,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比如,用人单位一旦发生物品丢失或者其他被盗事件,往往对劳动者强行进行脱衣搜查,我国的大城市深圳、重庆、北京相继发生了几起类似的“搜身事件”。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只有公安( 安全) 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有权依法对公民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他任何机关不得行使这种权力。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虽然有权对其企业行政、安全事务进行管理,但并不具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权力。这是我国宪法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所确定的实体保障,即确定了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时遵循的法定原则。   3 加强公民权利宪法保障的对策性建议   3. 1 事前的预防措施   首先,做好与宪法、法律相违背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2003 年的孙志刚事件,就是源于国务院1982 年5 月12 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这一部与《宪法》和《立法法》都相悖的行政法规,从1982 年的5 月12 日到2003 年的8 月10 日,一直在大行其道。“法律保留。一切行政作用虽非必须全部从属于法律,但基本权之限制则非以法律制定不可。”因此,防范政府公权力堂而皇之、名正言顺践踏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对已经制定出台并且正在实施的法律法规严格依照《宪法》与《立法法》进行清理。凡是与《宪法》、《立法法》等上位法相悖的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及时进行修订与废止。其次,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如果朝令夕改就会动摇宪法的权威性,削弱公民的法治信念和宪政信仰。但社会本身不断变化发展,因此宪法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进行修改,不然很难满足社会的发展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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