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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态中的民族自决权

浅析动态中的民族自决权   一、问题的提出   2010 年7 月22 日,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对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声明是否符合国际法发表了咨询意见,意见认为科索沃在2008 年2 月17 日所作的独立宣言并不违反普遍国际法。这一意见不得不让人要追问两个问题: ( 1) 根据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其他国家有没有义务承认科索沃的独立? ( 2) 根据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科索沃独立是否侵犯了塞尔维亚的领土完整? 从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中,我们无法找到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很显然,国际法院的解释非常狭隘,它只是回答了科索沃独立宣言的合法性问题,并没有涉及科索沃的承认问题和塞尔维亚的领土主权问题。中国针对科索沃独立问题向国际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其中强调了三点: ( 1) 联合国安理会的1244 号决议仍然有效; ( 2) 主权原则对国际法至关重要; ( 3) 民族自决权原则有其特定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它是伴随着非殖化运动,仅适用于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的情况。中国的意见显然在突出国家主权原则,强调行使民族自决权时不能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这种做法是符合中国的一贯主张和立场的,因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做法毕竟对其他主权国家构成了一个不好的先例。   也正是出于主权的考虑,在我国,不论是在学界还是在政府部门中,狭义上的民族自决权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在这种认识下,民族自决权就指的是对外民族自决权,也就是说,只有殖民地上的人民才享有民族自决权,不能把民族自决原则扩大适用到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对‘救济性自决权’必须坚决否定。这种观点作为一种政治主张,用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确实无可厚非,但是它隐含着弊端,它会强化人们对民族自决权的片面认识,使民族自决权呈现出一种停滞不前的假相。如何从核心角度洞察民族自决权对于中国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意义深远。   二、动态性是全面认识民族自决权的核心   民族自决权到底是局限在对外自决权上,还是开始发展到对内自决权上呢? 这个问题涉及到民族自决权到底是否具有动态性质。对此,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我们的认识会非常的清晰。在19 世纪,当奥斯曼帝国土崩瓦解时,为了对少数者进行保护,民族自决权萌生并开始了发展。在1914 年,当列宁在他发表的《论民族自决权》时,民族自决权就被明确表述为分离权。他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民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虽然有学者对列宁的民族自决权从实质上作了分析,认为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实质上是指被压迫和被剥削民族的独立权,但是“被压迫”和“被剥削”这些政治性词语的使用使得这样的实质分析更多意义上是在政治层面,而非法律层面。   事实上,在1919 年以前,如果没有条约义务的话,在法律上层面上就不存在所谓“民族自决权”。真正从国际法角度将民族自决权介绍给国际社会的人是美国总统威尔逊,1918 年他在国会演讲中提出的关于战后和平解决世界问题的十四点建议中要求“根据自决原则公正地”处理战败国海外殖民地,强调尊重“殖民地人民之公意”,也就是说,他提出的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某一特定的领土上的居民有权决定该领土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在上个世纪20 和30 年代的国际背景下,民族自决权开始被理解为独立权。1945 年以后,随着殖民地人民要求独立的呼声越来越高,民族自决权一下子变得特别重要。随后,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此时的民族自决权被进一步强化为独立权,也就是说殖民地上的人民有权摆脱殖民统治,成立自己的政府。这一点明确地反映在《联合国宪章》第1 条第2 款和第55 条中。1952 年12 月通过的联合国大会637A ( VII) 决议要求联合国会员国应该支持所有人民和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在这个时期,行使民族自决权目的只是为了实现殖民地上的人民脱离殖民统治,并不涉及任何独立前的分离活动。这一点在联合国大会1514 ( XV) 决议( 即《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中充分得到体现。这也就是所谓外部民族自决权。   在1970 年以前,该原则仅仅适用于殖民地上人民有权独立的情况。但是1970 年以后就出现了将该原则扩大适用于所谓新殖民时代或无殖民时代的情况。早在1966 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就专门规定了作为集体权利的民族自决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这时,民族自决权作为集体人权,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使民族自决权跳出非殖民化的范围,变成普遍适用于公约的所有缔约国的基本人权。不过,许多国家在签署1966 年人权两公约时,认为公约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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