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区际司法协助视阈下的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之解决.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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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区际司法协助视阈下的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之解决

浅析区际司法协助视阈下的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之解决   一、引言   海峡两岸的法律制度虽有差异,但两岸同胞一脉相承、同根同祖,两岸在通婚问题上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因两岸所属的法域不同,涉及台湾地区的婚姻存在着诸多复杂问题。面对区际法律冲突( interregional conflict laws) 存在的现实,解决好两岸婚姻法律冲突是应对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历史角度而言,20 世纪80 年代,大陆赴台探亲获台湾地区政策性允许,这是1949 年后海峡两岸同胞友好往来的标志。近年来,随着两岸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交往的增多与迅速发展,海峡两岸出现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其中两岸通婚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海峡两岸婚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属于跨法域的民事问题。在两个不同的法域中处理婚姻法律事务,诸如结婚、离婚、收养等,不仅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还涉及跨法域文书的送达、生效判决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此时双方的司法协助( Judicial Assistance) 显得格外重要。加强海峡两岸在婚姻方面的区际司法协助,不仅是实践中保护海峡两岸婚姻相关主体利益之客观需要,也是学界研究中需要深刻思考和亟待解决的理论课题。   二、海峡两岸婚姻现状及法律冲突成因解读   海峡两岸居民通婚,既是历史问题也是现实问题。海峡两岸婚姻是两岸之间客观存在的血脉亲情之见证,也是两岸友好往来不断发展之桥梁。根据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历年两岸人员往来与交流统计来看,台胞来大陆人数方面1987 年仅46 679人,而今天已经超过每年5 161 290人; 相对而言,大陆居民赴台人数方面,20 世纪80 年代末每年8 545 人,而现在每年已经有2 915 093人。随着两岸往来的增多,这个基数在不断地扩大,特别是近几年台湾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这一人数逐年激增。随着两岸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政策的放开,海峡两岸人民的通婚现象也大量发生。根据台湾地区海基会的统计,两岸通婚人数在20 世纪80 年代末开始的两年内还不足两百对,而如今,海峡两岸婚姻数量远远超过30 万对,台湾地区岛内的婚姻中大陆配偶的比例接近一成。新世纪伊始至今的十几年中,海峡两岸的发展更加迅速,经济往来更为密切,中国外交部部长、原国务院台办主任王毅曾在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协会成立大会中指出,两岸婚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期,无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有了较大的提升。   随着现实中两岸人员交往的频繁,在涉台婚姻数量逐渐增多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这是我国现有国情的体现,涉及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的问题。客观上,两岸双方的居民对另一方的政策法规、价值观念及婚姻习俗等方面可能缺乏了解,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离婚率较高或婚姻质量不高,各种矛盾很难解决,从而导致法律纠纷。因海峡两岸的婚姻法律制度规定不同、两岸尚未完全打破的政治僵局所带来的不便以及司法协助问题不能得到较好地解决等原因而造成的婚姻法律冲突也日益增多,给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使得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海峡两岸婚姻的现实存在使我们必须面对由此带来的法律冲突,而要解决这些法律冲突,需要探究其深层的原因。笔者认为,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次:其一,从现实状况方面考察,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长期处于政治上的对峙。两岸的政治制度背景有差异,经济发展模式以及社会文化观念等存在着不同,传统因素也造成了法律制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这就决定了双方存在着不同的法律环境和法律适用方式,如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的内容中有“婚约”的规定,这与大陆的婚姻立法大不相同。因此在海峡两岸的正常交往中,因通婚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上,制度差异性乃至法律冲突的客观性是必然存在的。其二,从国际私法角度而言,这种冲突有着一定的必然性。有学者指出,海峡两岸的法律冲突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双方尚未完全明确对方的法律在域内的效力。一般而言,国际私法之所以存在,缘于法律冲突,法律域外效力是否得以承认是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之一。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冲突属于区际冲突,这种冲突是一种因法域不同而导致的特殊问题,在坚持一个国家的前提下,离不开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但两岸双方在法律关于域外效力的承认问题上较少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而实践中,两岸却在不同程度上对各自的法律适用加以承认,由此导致法律的确认与实践的操作产生较大的差异。由此,海峡两岸婚姻存在法律冲突则属发展之必然,面对并解决此种冲突,亦是法律的必然要求。   三、结论及展望   党的十八大报告第十部分“推进祖国统一”中强调: “要坚持发展两岸关系、深化经济合作,厚植共同利益。扩大文化交流,增强民族认同,密切人民往来和融洽同胞感情。”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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