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卧底侦查的规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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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卧底侦查的规制

浅析卧底侦查的规制   1 卧底侦查存在的正当性分析   现代社会中,司法机关的侦查手段虽日趋科技化、多样化,但还是无法适应犯罪分子越来越高超的反侦查能力。在部分集团犯罪中,侦查机关只有真正打入犯罪集团的内部,获得尽可能全面、真实的第一手资料,才有可能将其全盘攻破,达到“一锅端”的效果。纵观现有的刑事侦查手段,似乎只有卧底侦查才能实现这一特殊的侦查目的,才符合现代法治“真实发现”的刑事诉讼要求。可是在进行卧底侦查时,为了取得犯罪集团信任,卧底警察可能会侵犯到公民合法权益,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伪造证件、持有毒品、寻衅滋事等等。那么,这些不得已的行为,是否与司法正义价值相悖呢? 笔者认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从价值权衡的角度看,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强调实体正义,还是恪守程序正义,最终的目标都是追求实体正义。尽管卧底侦查存在违反程序正义、滥用政府公信力之嫌( 如不正当地干预公民隐私、伪造证件等) ,但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及时揭开案件的“真实面纱”,从而打击那些罪恶滔天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换句话说,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两方面的利益---社会的安全、安定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在两种利益面前,我们必然会选取较大利益的一方。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全社会的安全与安定显然高于个人的权益。其次,从社会道德体系的角度看,公权力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担负着维系社会道德体系的重任,其行为代表国家行为,必须合乎社会的道德规范。如果司法机关的行为充斥着欺骗和虚假,就会失信于民。在笔者看来,卧底侦查并不必然与司法诚信相冲突。诚信原则是指主体之间恪守言行,在不损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正当追求自己的利益。   在主观要件上,违反诚信原则要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司法机关实施卧底侦查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侵犯他人的权益,而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卧底侦查制度的使用与司法机关的诚信问题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司法机关的诚信是建立在采取的措施是否真正有效用和是否真正保护到公众利益的基础上,而适用卧底侦查技术只要符合当初采取措施时希望达到的效果这一要求即可,这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司法机关的诚信度。   2 我国卧底侦查制度的现状   2. 1 卧底侦查制度的立法现状   卧底侦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其在实施过程中显然不希望被侦查对象知悉,也谈不上“相对人自愿配合”,因而其当属强制侦查行为的范畴。根据强制侦查法定原则( 公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派生原则) ,侦查机关必须经过法律的特别授权才能实施卧底侦查。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在内的多部法律都只对技术侦查制度进行了规范,却独没有对卧底侦查制度较为具体的规定。虽然在一些部门的内部规定( 例如《刑事特情规则》) 中隐含着卧底侦查方面的规定,但也始终没有明确阐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没有使用“卧底侦查”一词,但该条所说的“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实质就是指卧底侦查等一系列侦查措施,也就是说,卧底侦查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2 卧底侦查制度的司法现状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卧底侦查取得了合法地位,但卧底侦查手段在我国适用时间并不短。公安机关时常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假币犯罪等案件的侦查中使用该措施。以毒品案件为例,云南省至少有一半的毒品刑事案件是通过秘密侦查措施侦破的,而在这些秘密侦查措施中,卧底侦查是主要的“杀手锏”。法定侦查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在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也常使用它。由于走私类案件一般没有直接受害人,且往往表现为团伙地下作案,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因此侦查难度极高。实践中,海关缉私部门为了侦破此类案件,往往需要安插卧底到走私集团内部进行证据收集。同时,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的案件时,除了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之外,也会使用卧底侦查手段,国家安全机关对它也不陌生。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几乎每个国家都会使用间谍、特工、卧底等手段,在此笔者不再赘言。   3 对我国卧底侦查制度的反思   3. 1 对卧底侦查立法的反思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使卧底侦查不再“无法可依”。但由于立法技术的粗糙,卧底侦查制度仍不完善,立法方面存在许多模糊、空白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卧底侦查的法律定位不清晰。现行《刑事诉讼法》却将卧底侦查安排到“技术侦查措施”这一节中,不免会使人混淆二者之间的关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扰。第二,卧底侦查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没有明确卧底侦查的适用条件,只是以“在必要的时候”为范围。究竟何为“必要的时候”,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以为,这样的限定过于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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