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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上“保护的责任”理论的发展态势

浅析国际法上“保护的责任”理论的发展态势   一、“保护的责任”理论的形成轨迹   “保护的责任”理论从2001 年被提出至今的形成轨迹,大致可由四个国际文件来归纳:首先,2001 年12 月,加拿大“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and State Sovereignty,以下简称“ICISS”)发表了题为《保护的责任》的报告,首次提出该理论。该报告所谓“保护的责任”是指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人民免遭可以避免的灾难--大规模屠杀、强奸和饥饿,当该国陷于瘫痪而且不愿意或者不能够履行这样的责任时,为了预防和制止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势,应当由国际社会来承担该责任。引人注目的是,该报告认为:在需要进行军事干预而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又无法及时授权的情况下,可由个别国家或者临时性国家联盟进行军事干预。其次,2003 年11 月成立的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以下简称“名人小组”)在2004 年12 月向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Kofi Annan)提交了一份题为《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的研究报告(AMore Secure World :Our Shared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更安全的世界》)。   名人小组基本接受了ICISS 的观点,但同时也对“保护的责任”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名人小组虽然同样使用了“可以避免的灾难”的措辞,但认为“可以避免的灾难”不仅包括大规模屠杀、强奸和饥饿,还包括种族清洗和故意传播疾病。对于军事干预的程序问题,名人小组强调安理会授权的极端重要性,反对个别国家单方面采取军事行动。   再次,2005 年3 月21 日,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在第59 届联合国大会上作了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Inlarger freedom :towards security,development andhuman rights for all,以下简称《大自由》)。该报告明确表示赞同ICISS 和名人小组的意见。但是安南同样也对“保护的责任”进行了一定的修正,例如较为明确地对“保护的责任”进行了范围限制,即针对“种族灭绝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又如在军事干预的程序问题上,安南强调“我们的任务不是寻求取代安全理事会的权力来源,而是要安理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隐指军事干预不应绕开安理会。   二、“保护的责任”理论的发展进化   从上述的形成轨迹中,笔者认为,“保护的责任”理论存在如下三个发展进化:第一,基本理念正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2001 年《保护的责任》是由ICISS 制定的,认同范围主要是西方国家。《更安全的世界》是由名人小组制定的,层次比ICISS 更高。安南以秘书长身份发表《大自由》后,“保护的责任”理论已从单纯的研究报告升格为联合国的正式文件。更进一步的是,《首脑成果》的发表场合是2005 年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纪念联合国成立60 周年大会。这是联合国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首脑会议。因此,《首脑成果》的影响力是先前三个文件不可同日而语的。第二,基本概念正在逐步向清晰化发展。《保护的责任》和《更安全的世界》都使用了“可以避免的灾难”来界定责任的范围。“可以避免的灾难”很显然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大自由》摒弃了这种笼统的提法,将责任范围限定为“种族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首脑成果》在此基础上发展为“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由此可见,后两个文件不仅使用了国际刑法上定义相对成熟的法律罪名来代替之前笼统模糊的非法律表述,更重要的是它们所采用的是穷尽式列举方法,这就使“保护的责任”在概念上逐渐地朝着清晰化的方向发展。   三、“保护的责任”理论的不确定性   尽管在不断进化,但“保护的责任”毕竟是一个尚不成熟的理论,存在一些不确定性。首先,我们在承认其认同范围日益广泛的同时,也不得不认识到,目前尚无一部普遍性国际公约采纳该理论,换句话说,“保护的责任”还只是一种“宣示性”的共识,各国还不愿意将其转化为“约束性”的规则。为什么呢?军事干预问题的复杂性固然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很大程度上还因为“保护的责任”理论自身还尚不成熟,存在被西方列强滥用的风险。其次,“保护的责任”的内涵在变化--《保护的责任》中的责任内涵被《更安全的世界》所取代用了约3 年;《更安全的世界》中的责任内涵被《大自由》所取代用了约1 年;而《大自由》中的责任内涵被《首脑成果》所取代用了仅7 个月。   很显然,这是理论不成熟的典型特点。再次,虽然《首脑成果》对军事干预问题作出了重要规定,但在该问题上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例如怎样衡量威胁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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