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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与新干涉主义

浅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与新干涉主义   1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政府承认   1. 1 国际法上有关“承认”的缘起   作为国际法概念的“承认”出现时间较晚。当代国际法领域,影响范围较为广泛的承认理论伊始于《奥本海国际法》,需要明确的是,此处中的承认指的是国家承认。且不论奥本海和劳特派特在书中所提观点正确与否,仅从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中可意识到当时西方国家普遍的观点是将承认视为一种第三国的单方确权行为。即,一国在符合本国宪法的条件下成立了满足国际法要件的国家或者是在实质意义上成为了国家,但在他国没有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本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承认的理论及实践可回溯至17 世纪所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该合约承认德意志众多诸侯国、荷兰、瑞士、萨伏依、米兰、热那亚、曼图亚、托斯卡纳、卢卡、摩德纳及帕尔玛为独立国家。这里所称的承认是将这些国家视之为时下国际法所称的主权国家。而此合约的签订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席卷欧洲的多国战争,是德意志帝国给予欧洲其他国家地位肯定的一种书面凭证,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承认理论,历经多年,在国际形势早已变更的新时代,理应有所改变和发展。   1. 2 国际法上政府承认的发展   政府承认是国际法有关承认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有关其理论的发展从其诞生到现在,经历了两次观念的转折。第一次是有关政府承认的行为弱化。易言之,各国在政策或者对外行为中表现出,不轻易做出对第三国政府的承认行为,造成第一种现象的原因有三。一者,政府承认势必发生在国家承认之后,在完成此行为后,被承认国的国际法地位将不再受到宣告说或是构成说的影响,其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没有瑕疵。他国不得以此为由,进行区别对待。二者,对于政府的承认应追溯至政府成立之时,此时,对于被承认政府,承认国对其嗣前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以及发生损害赔偿的求偿问题应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会给承认国带来影响。三是,受到一体化的影响,承认对于被承认国,在当代国际环境中,仍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次是“承认不复存在”的观点。这一观点的提出者为路易斯·亨金,他所阐述的理由为,从理论上,法律发展出“事实的承认”,这种“虚构学说”将正式官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转变为从实践层面可以变更效果的法律行为。   换言之,A 国并未承认B 国政府的合法性,但是若与B 国政府进行长期的外事或者非官方活动,就极易成为B 国主张A 国政府事实承认的依据。造成实践上,一国的“承认”并没有独立的法律效果。某一在事实上统治的体制就是政府,必须作为政府来对待。这是基于单方的不承认不能够对抗现实的有效统治与普遍的认知。然而,在此强调政府承认的意义就在于: 国家间的全面交往中“承认”不可避免性和其所具有的法律属性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将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与某一政权联系在一起。这其后所包含的不仅仅是一国的独立主权地位,也包括承认过程中所达成的各种政治妥协。当下,对政府承认造成现实影响最大的两个问题,即过急的承认和承认的标准。而研究此问题的意义在于,这两个问题都在现实中成为国家干涉的方式。   2 新干涉主义与国际法   2. 1 国际法上的“干涉”   新干涉主义是二战结束后,美苏冷战的产物,在此之前西方国家对他国的干预手段更多体现为一种单一的直接对外作战。而这种干预,理论上将其归属于传统的干涉主义。“干涉”一词本身并非法律概念,牛津词典中将“干涉”定义为: 一种插手非己事务,并引起他人反感的行为。当下,《联合国宪章》已经将“不干涉内政原则”提升至宪章基本原则的地位。但是,对此原则中的“干涉”一词,国内外学者莫衷一是,这也导致联合国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理论标准,造成自身处于决策的被动地位。同时也给大国利用其国力和政治优势,干涉他国内政,制造了理论盲点。但是,随着战争法理论的新发展,干涉的定义,已在较窄范围得到相对确定性的解释,即未经联合国授权而对他国直接采取军事干预可视为干涉他国内政。然而,尽管这一点已成为共识,仍然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在现实中,针对大国的不遵守行为,联合国受到政治掣肘无法进行国际法上切实有力的惩治,带来的结果就是某些国家成为国际法和联合国的“例外”。二是,在第一点的基础上,一些国家为规避可能遭到的惩处,跳出现有理论框架,提出了新干涉主义的概念,并言其合法与正义。然而,以科索沃危机为例,新干涉主义是否为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实在有待商榷。而这一点,目前尚无解决方案。   2. 2 新干涉主义的国际法理论基础   新干涉主义的倡导者认为其在国际法上是有理论基础的,即“人权高于主权”。所谓的“人权高于主权”,实质上是指第三国以“人道主义”为由插足他国内政是可以免责的。这一理论是建立在“国家主权无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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