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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_0

浅析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一、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   领海是国际海洋法最基本的制度之一,领海宽度问题历来都是各国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1958 年和1960 年两次海洋法会议争论的焦点。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后,领海宽度、基线是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发展中国家经过艰苦斗争,终于冲破了英、美、德、日等海洋大国代表所主张的3 海里的宽度限制,提出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其不应超过12 海里的主张,被大会所采纳。这一规定与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相吻合。1958 年9 月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就曾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 浬) 。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在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主张各沿海国有权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的安全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规定其领海范围。1973 年3 月20 日,在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上,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庄焰就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问题发言指出: “世界上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各沿海国海岸的长短曲折,沿岸海底的深浅、陡缓,沿海资源的具体情况,以及同一海域内的国家的接界情况也是多种多样……沿海国家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民族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合理地确定自己的领海,这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无可非议的。”中国代表亦对菲律宾等八个国家提出的关于领海和海峡通航的条款草案表示欢迎,指出这个草案基本上反映了海峡沿岸国要求维护领海主权的正当愿望,同时又适当地照顾到国际航行的便利,因此是比较合理的,可以作为第二小组委员会工作小组讨论的基础。   中国代表团经过深入讨论后,在1973 年提出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指出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际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文件还指出,同一区域的沿海国,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沿海国确定的领海宽度和范围,原则上适用于其所属的岛屿。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中国代表亦对该文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指出各国在确定自己的领海宽度时,既要考虑本国的地理特点和维护本国安全的需要,也应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的便利,这是确定领海宽度问题的根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同一区域的国家由于自然条件和国家利益的共同性,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至于在国际上是否需要规定一个领海的最大限度,这应该由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商定。1974 年7 月2 日,海洋法会议全体会议进行一般性辩论,中国代表团团长柴树藩在会上再次阐述了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   中国代表的主张对于会议在领海宽度这个难题上最终达成一致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领海通航问题也成为与会各国争论的焦点。海洋大国为了使其军舰取得更大自由,竭力主张包括商船和军舰的一切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权; 另一些国家从国家的安全利益出发,反对海洋大国的观点,认为无害通过制度不适用于军舰,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时必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同意。中国和其他20 多个发展中国家一再提出联合提案,建议增加有关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时应事先获得批准或予以通知的规定。但是,这些建议未被接受。最后,《公约》的规定采取了使用模糊语言的做法: “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公约》的上述规定容易引起分歧并由此产生国际争端。在签署和批准1982 年《公约》时,20 个国家就领海无害通过问题发表声明。其中一些国家要求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通知,另一些则要求事先批准,中国属于后者。中国在1996 年批准《公约》时重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二、中国政府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方面的立场和主张   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范围划分问题引起了各国的争论。在会议中,协调组主席经过与各国反复协商,最终形成了一个折中方案,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同意,被列入海洋法公约草案,后成为《公约》条款。中国代表自始至终都积极参加了会议讨论,并阐述中国政府的立场和主张。   ( 一)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域,沿海国必须具有对整个经济区的专属管辖权和多项专属权利,否则专属经济区就会有名无实。中国代表在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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