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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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产生背景   工业革命后,人类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工业社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欲望开始膨胀,人类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藐视自然,无节制的向大自然索取和掠夺。森林遭到乱砍滥伐,石油被无限制的攫取,野生动物大量灭绝,空气污染,臭氧空洞等等。人类的物质财富在迅速增长的同时,大自然也遭遇前所未有的损害与危机。正如恩格斯所言:“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 在全球环境趋于恶化的同时,人类深受其害,不禁开始反思,这样以环境为代价的物质发展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1962 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作者在书中指出:“人类在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在毁灭自己的文明,环境问题如果不解决,人类将生活在幸福的坟墓中。” 针对人类发展的困境,20 世纪70 年代,罗马俱乐部发表了著名的环境报告《增长的极限》。报告指出:“不可再生资源有限,地球有限,人口和经济的增长必定耗尽不可再生资源,人类必须抑制增长,否则人类在社会将会毁灭。这就是所谓的零增长理论。” 此言一出,立即轰动欧美。   人类意识到,环境与发展密切相关,人类开始探寻一条“可持续发展” 之路。在此过程中,经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地协商与妥协,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逐渐形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原则作为一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原则,对于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该原则的形成,不仅反映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转变,也反映了人与人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转变。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起源和发展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的正式提出是在1992 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此次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7 条原则规定:“各国应当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的因素,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它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该原则并非凭空产生,在此之前,国际社会进行了长期而艰巨的探索。仔细研究国际环境领域的法律文件就可以发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经历了从强调“共同责任”到在强调“共同责任”的前提下,进一步区分“差别责任”。其端倪可见于20 世纪60、70 年代的一些国际文件中,在这一期间主要强调“共同责任”。   例如,1959 年的《南极条约》的序言指出:“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用于和平目的,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与对象。” 1967 年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的序言指出:“确认为了和平目的的发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 1970 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地床与下层土壤之原则宣言》宣布:“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地床与下层土壤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从这些国际文件中的“全人类利益”、“人类的共同利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关键词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强调共同的利益,承担“共同责任”。强调“共同责任”既有利于唤醒人们对于国际环境问题整体性的重视,又有利于加强国际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于交流。但是,在强调“共同责任”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国际环境是有着巨大的差异性的,各个国家国情有所不同,“一刀切”的结果势必无法解决具体责任承担。因此,在强调“共同责任”的同时,国际社会开始探索差别待遇下的“区别责任”。1972 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在“共同责任”的认识上得到进一步深入,“区别责任”开始初步体现。第一部分共同认识第2 项指出“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共同责任。”   第2 部分原则第1 项指出:“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这都体现着“共同责任”。然而,《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也指出:“在发展中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它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必要”,“应筹集资金维护和改善环境,其中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照顾到它们由于在发展计划中列入保护环境项目而需要的任何费用,以及应它们的请求而供给额外的国际技术和财政协助的需要”。虽然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使用“区别责任”,却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正是“区别责任”应有之意。在20 纪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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