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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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_0

浅析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国际组织的历史演进及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发展   (一)国际组织的发展进程   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同国际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源于法国大革命的欧洲,以持续百年的欧洲协调为代表的会议制度,以功能主义为特点的国际行政联盟,为国际组织的诞生从技术和组织结构上准备了条件。1899 年和1907 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对现代国际组织的产生具有重大影响。20 世纪是国际组织兴盛发展的时期,国际联盟和联合国是这一时期的代表。联合国的创立是国际组织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开创了国际组织发展的新阶段。   (二)国际组织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发展   战后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国家间的相互依存日益加深。全球化趋势客观上要求加强国际合作,具体表现在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组织迅速增加。20 世纪以后国际组织发展迅速,以爆炸式的速度成倍增长。从1990 年到1998 年的9 年中,各类国际组织以平均每年净增2500 个的速度发展,1998 年底的国际组织总数已达到43580 个,比1990 年的26656 个增长了81%。同时全球化进程也增强了国际组织的地位,使国际组织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1.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扩大   现代国际组织的发展,早已冲破创立时期的地域、领域局限,活跃在当今世界人类生活的所有方面。从普遍性到专门性,从全球性到区域性,从解决贸易争端到维护区域和平,从全球的环境污染控制到人权的国际保护,但凡国际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关国际组织的存在。国际组织已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际组织职能作用发生变化   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行为规则的制订者。国际组织以基本文件的方式,通过订立国际公约,制定全球性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分配者。国际组织通过一系列的协议、条约制定管理全球化带来的全球性公共问题。国际组织充当国际社会共同事务管理者的角色,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上,通过管理规则的制定、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运作,来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3.国际组织对国家的影响日益增强   随着国家间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国际组织的触角不断地深入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人权、贸易、关税等诸多方面都受到国际组织的影响。国际组织对主权国家形成了很大的挑战,国家拥有的绝对而又排他性的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利,开始程度不同地转移到许多国际组织手中。国际组织的发展正如著名的国际法学者谢默斯和布洛克所言:“尤其在20 世纪中,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已越来越多地建构在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各国创立国际组织用以应对日益相互依赖的后果。人们不可能设想没有国际组织的当代国际生活。”   二、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国际组织的发展使国际法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传统国际法中,只有国家才被承认具有国际人格而成为国际法的主体。随着国际组织日益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参与者,其国际人格逐渐为国际法所承认。在“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1949 年)中,国际法院明确地否定了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的见解,阐明了各国的集体活动的逐渐增加,已经产生某些并非国家的团体在国际舞台上进行活动的情况。1948 年9 月,联合国调解专员伯纳多特等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被暗杀。事件发生后,联合国大会就此事件能否向以色列提出国际赔偿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虽然《联合国宪章》第104条规定,联合国在其每个会员国领土上享有“执行使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却没有明确规定保证联合国享有国际法律人格。虽然如此,国际法院还是认为联合国拥有国际法律人格,并认为拥有国际法律人格是联合国为充分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演变,很多国际组织已经取得了某种程度的国际人格,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不仅可以与其成员国缔结条约,而且可以与其他国际组织或非成员国缔结条约;国际组织不仅可以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工作,而且还可以通过草拟条约、作出有关条约的决议、让有关国家签署与批准条约等方式,间接参加“国际造法”活动,并在这一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虽然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但这种人格同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的法律人格是有差别的。首先,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主权国家通过设立条约或其他方式授予的,国际组织是一种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这种局限性正是国际社会特性---国家间性质在法律上的反映。3其次,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也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该自主权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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