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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的发展

浅析宪法的发展   一、宪法的产生早于近代   当代中国宪法学界有这样一种倾向:言宪法必谈“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均是伴随着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而产生的价值理念。学界的这种倾向似乎告诉我们宪法是近代的产物。笔者认为,这是对宪法的一种狭隘的理解,并不能揭示宪法的本质。因为这样的观点既缺乏对历史的关注,也缺少对未来的思考。考察历史,笔者发现,早在古希腊时期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就给宪法下过定义,他认为宪法就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尽管亚氏所给出的的定义不包含民主、法治、程序、契约、权利等近现代宪法的经典词汇,难道我们就可以据此否定古代拥有宪法的事实吗?另外,本世纪初的欧宪危机似乎告诉我们:国家之外的实体组织也有可能拥有宪法。超国家组织的宪法会不会是宪法的未来形态?其实,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人们在给宪法下定义时只是“形而下”地从时下宪法所具有的特征入手,而很少“形而上”地跨越时空距离去追求宪法的本质。在这方面,刘茂林教授显然比其他学者意识到得要早,走得更为靠前。他认为,“所谓宪法就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它是人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有目的地建立和组织(社会)共同体的规则”。   刘教授的宪法观以“共同体”取代“国家”,就使宪法跳出了狭隘的存在空间,既照顾了历史,又关怀了未来。同时,刘教授指出“人”才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所以回避“人”研究现宪法只能将宪法学引入歧途。对刘教授的宪法观笔者只有一点小小的疑义,那就是宪法作为组织共同体的规则,似乎“宪法”必须先于“共同体”存在,否则“共同体”便无法成立。尽管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是这样的,但并不是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先于该国政府产生。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是在1954 年才颁布施行的。因此,笔者更愿意将宪法理解为人类实现自治的一种生活方式。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宪法既可以成为人们对未来生活的设计,也可以是对已有生活方式的总结。另外宪法是一种自治方式,而不是一种统治方式。作为统治方式的宪法,体现了国家权力高于人民权利的思想;作为自治方式的宪法才体现了人的终极地位。我们必须谨记: 宪法是人民自治的一种工具,是公民借以自我管理的一种方法;除此而外,一个大的社会共同体还能够依靠什么去管理自己的事务呢? ②自治即人们自己治理自己,无论是家庭、部落、社会组织,还是国家、国际组织均是人类自治的工具或媒介,它们本身不具有高于人的地位,相反,“人”才是自治的主体。当然,这里的“人”是群体意义或人类学意义上的人,而非某一个人,如君主等。宪法就是人类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摸索到的一种最有效的实现自治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在摸索中不断成熟,逐渐在现阶段各国中取得“高级法”或“根本法”的地位。因此,宪法的产生远远早于近代,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宪法的价值在于人的生存和全面自由发展   既然宪法是人类实现自治的生活方式,而自治的主体是人,自治的目的也是人,那么,宪法价值的落脚点也应是人。首先,宪法是人的生存的需要。宪法不但要保证人“活着”,而且要保证人“有尊严的活着”,即人应被当成人来对待,而不能被当做动物和工具来对待,这才是“宪法是人的生存的需要”的真实意蕴。“尊严”是人生存的核心叙事。关于人的尊严的研究影响比较大的哲学家是德国的康德。康德的道德哲学从人的自主性这个角度来对人的尊严进行归纳。从道德来讲,人是道德自主的主体。作为道德自主的主体,它有选择人的行为的能力。所以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对每个人基于道德自主性所做的选择行为都加以尊重。所以人的尊严是指对人基于道德自主性的选择行为表示尊重。康德的道德哲学告诉我们人应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宪法作为人类实现自治的生活方式,是以人为起点和归宿的,无论是原始社会时期部族中表现为习惯和口头“民约”形态的宪法,还是现代国家中宪法所包含的“人权”条款,都是为了解决人的生存问题,为了使人能够有尊严的活着。   其次,宪法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需要。“生存”和“全面自由发展”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概念,“生存”是“全面自由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全面自由发展”是“生存”的升华和提高。因此,在这里探讨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不是对人的生存问题的简单重复,而是在生存问题已得到解决的前提下如何使人的需要得到极大满足的问题。理解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关键是理解“自由”这个概念。自由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方式和追求。可以想象,如果人能够通过个体的力量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全面自由发展,那么无论是氏族、部落,还是城邦、国家、国际组织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人之所以将自己纳入到不同类型的共同体中,不是为了使自己受奴役,而是为了通过共同体的力量获得更大的自由。自由有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分,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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