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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浅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负责把灌溉用水输送到农田之中,被称为灌溉的“最后一公里”,供给众多,供给面广,工程数量大,对农业生产活动有直接影响。我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多数建成于20世纪50~70年代,由于当时的技术不发达,水平较低,国家经济实力不强,工程建设标准偏低,主要以农户投劳、人工操作为主,并且项口大多都不配套,工程经济寿命不长,现在许多工程已经老化,严重失修,灌溉能力大幅度降低,逐渐地不能为日常的农业生产活动提供足够的用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落后状况,不仅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国家粮食安全也造成了威胁。为了使农业生产不再受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供水能力的制约,我国各地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进行尝试,希望引导社会力量介入,通过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水平,增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对农业生产的保障力度。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改革已开展了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从效果上看,并未完全达到改革的口标,大量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仍旧得不到有效地维护,工程供水效率不高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扭转。因此,有必要对产权改革问题进行仔细地梳理,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思路和方法,以利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笔者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入手,列示了现行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组织形式,分析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对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概况   1.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模式   通过多年来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改革实践,基本形成了2种产权改革模式:一是权利置换义务;二是所有权转移。   1.1.1权利置换义务。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剥离,通过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把工程的经营权转交给经营者。具体思路是:在承包期内,为了使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以获得满意的收益,经营者会对工程进行维修、养护,为了增加水利工程的灌溉能力,提高自己的收益,部分经营者甚至会在利益的驱动下主动对工程进行投资建设。随着经营权的转移,水利工程的管护责任也转移到了经营者身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日常维护不再由集体负责,节省了集体的维护资金和大量的精力,经营者收取用水户的用水费用,从中获得收益,用水户通过经营者对水利工程进行专门的管护,获得了优质、高效的供水服务,集体、经营者、用水户各取所需,形成三方共赢的格局。   1.1.2所有权转移。鼓励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多元化投入,允许民间投资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获益、谁拥有”的原则,把水利工程的建设权力向全社会开放,对利用社会投资新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所有权的明确,在保障浇灌、饮用等社会功能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从旅游观光、小水电发电、生态养殖等延伸项目中获取经济收益,以此来调动起社会力量对水利工程投资的积极性,逐步形成“联户共建、联户共管、联户受益”的合作建管模式,集合各方力量,解决一家一户干不了的困难。   1.2现行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组织形式   自2000年以来,我国农村进行了税费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以乡政府、村委会集体经营管理为主,又创新发展出了几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用水户协会。   1.2.1承包。在产权归属确定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剥离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投资总额和工程供水能力确定承包者,或者进行公开竞争投标,把水利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全部承包出去。承包者根据承包合同必须按时完成水利供水服务任务和对设施的管护标准。   1.2.2租赁。在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仅将渠道的经营权进行出租,由租赁者负责水利工程的经营和管理,获取收益,并负责水利工程的维修改造。采用这种方式,更进一步对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剥离,使租赁者在经营管理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经营权。其租期长短均可协商,相对灵活,投资额大小可视情况而定,比较容易吸收个体户参加。承租者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在经营过程中,也往往需要投入资金对原有工程进行维修与改造。承租权只能继承,不得转让,出租方在经营期不负连带责任。   1.2.3拍卖。又称为竞价承包,工程的所有权仍旧归属于村集体或乡集体,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竞标,将小型水利工程在规定时间内的经营管理权进行拍卖。   1.2.4股份合作。股份合作是采用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的方法,针对经营性较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而发展起来的,按照企业形式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经营管理。这种模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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