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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迫失踪与国家的人权保护责任

浅析强迫失踪与国家的人权保护责任   一、人权保护观念与原则的新发展:“保护的责任”   2001 年,“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系统地研究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的国际新观念和原则。“保护的责任”的核心内涵是,主权意味着双重的责任:对外是尊重别国的主权,对内是尊重国内所有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作为责任的主权已成为良好的国际公民权利的最起码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作为责任的主权在国家惯例中正得到更多的承认,这一思想具有三重意义。第一,它意味着国家权力当局对保护国民的安全和生命以及增进其福利的工作负有责任。第二,它表示国家政治当局对内向国民负责,并且通过联合国向国际社会负责。第三,它意味着国家的代理人要对其行动负责。保护的责任首先属于主权国家,但是当它们不愿或者无力这样做的时候,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保护的责任的实质在于向处在危险中的人民提供生命支持保护及援助。它不仅是对实际的或担忧的人类灾难作出反应的责任,而且是预防灾害发生的责任和事后重建的责任。   2004 年,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报告认为,各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从而不仅享有主权带来的各种特权,同时也接受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包括一国保护本国人民福祉的义务,以及向更为广泛的国际社会履行义务之义务。但是,如果主权国家没有能力或不愿意这样做,广大国际社会就应承担起这一责任, 2005 年,联合国秘书长的大自由报告指出,保护的责任首先在于每个国家,但如果一国当局不能或不愿保护本国公民,则应由国际社会利用外交、人道主义及其他方法,帮助维护平民的人权和福祉。联大第六十届会议通过的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认为,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国际社会应酌情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2009 年7 月,第63 届联大举行全体会议,特别就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所提出的“落实保护责任”这一新概念的复杂性及敏感性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与会各国普遍认为,保护国内人权是每一个主权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同时,“保护责任”应当得到正确的适用,不能被滥用以致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   总之,“保护的责任”作为一种正在形成中的新的国际法观念和规范并非突然产生的。“保护的责任”既是国际社会关于主权和人权保护观念的重大转变。也是既有的人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法规范、原则的强化和推进。随着《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文件的出现和被广泛接受,主权国家已经承担了广泛的人权保护和促进的法律责任和积极义务。同时,国际社会对各国的国内人权保护状况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介入,2009 年联大63 届会议通过的关于《世界人权宣言》六十周年的宣言确认,在一个不断变化的世界中,《世界人权宣言》仍然是一个有用的道德指南针,指导我们解决今天面临的各种挑战。国际社会有责任作出进一步的努力,促进和保护各项人权,预防、制止和纠正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在既有的人权保护规范和机制的基础上,“保护的责任”的原则观念才应运而生,为主权国家与国际社会共同承担和履行人权保护责任提供了新的原则指导和国际共识。在既有的人权保护规范和机制的基础上,“保护的责任”对人权保护所提出的核心新内涵和发展要求主要是,将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内在地统一起来。主权不再是绝对的权力(权利),而同时意味着人权保护的责任,即尊重国内所有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作为责任的主权已成为合格的国际成员的最起码的内容。   “保护的责任”要求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共同承担和履行国内人权保护的责任。其首要的责任主体依然是主权国家,国际社会成为国内人权保护的辅助、补充责任主体。只有当主权国家不愿或者无力承担和履行国内人权保护责任时,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与传统的人权保护国际干预所不同的是,“保护的责任”提出了人权保护的三大战略和支柱,即对实际的或担忧的人类灾难作出反应的责任、预防的责任和事后重建的责任。预防和重建的责任这两个新的人权保护战略和支柱将从根源和深层次上落实和推进国内人权保护。   二、主权国家承担保护责任的具体内涵   免遭强迫失踪是一项“不可克减”的权利。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的国际宣言和条约,主权国家在强迫失踪问题上所承担的“保护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追究强迫失踪罪行的国家责任   1992 年12 月18 日,联合国大会第47/133 号决议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对预防和惩治强迫失踪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追究强迫失踪罪的国家责任方面,2006 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提出了具体详尽的要求。首先,公约界定了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如公约第6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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