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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育法作为软法的经济学分析_0

浅析教育法作为软法的经济学分析   一、教育法作为软法的经济价值   软法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硬法是指那些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为了更好地理解、解释软法,本文将从法律主体、法律的内容以及法律效力方面论述。首先,软法形成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包括国家机关、公共组织、社会团体以及混合组织等。在公共治理的整个实践过程中许多公共治理机构都在通过制定自己的规范来实现公共治理目的,达到良好的效果。鉴于此,不仅国家机关中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的软法,行使社会权利的社会公共组织也制定了许多的软法规范。其次,软法规定的内容具有自律性与激励性。几乎很多学者都一致认为软法规定的内容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是由人们的承诺、诚信、舆论或者纪律保障实施。   最后,软法具有软约束力。所以违反软法规范通常不能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虽然其内容上不具有强制力,但是并不意味着效力上没有约束力。软法与硬法相比其约束力的实现借助于制度与舆论导向、文化传统与道德规范等保障;其需要依靠人们内心的自律以及外在社会舆论的监督,通常我们将这种约束力称为软约束力。教育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此处我们所讨论、所论述的教育法为广义方面的。根据制定教育法的主体性质的不同,广义上的教育法定义为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教育法的制定主体从广义上讲是多元化的,具有多元性。这些制定主体不仅包括最高立法机关、地方立法机关,而且还包括政府部门。因此,只从单单一条教育法制定主体的多元化就可以进一步确定其为软法。不仅如此,教育法作为软法,其也具有软软约束力。教育法具有一般社会规范共用的特点,其需要人们自觉地实施它、遵守它,只有当其深入绝大多数人的心里并且变为绝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时,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一部教育法律的大部分、大多数条款都需要靠国家强制力才能实施,那么这样的法律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与价值。在经济学上,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商品的基本属性之一。   那么教育法与经济与何关系,其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呢?下面将进行具体地论述。众所周知,教育法中规定的教育发展的规模、结构与速度,教育目的、方法与方式,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教育投入等都与经济的发展水平有关系。因而可以说经济发展的水平是教育法制定的基础,教育法决定经济的发展水平,教育法使教育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得到了保证。在我国,教育法要求教育与经济协调发展,如我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该项条款以法律的形式把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确定下来,而其中心在于规定教育的发展必须促进经济建设,必须推动经济的发展,为其更好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了使教育事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必要的经费是基础。而在保障教育发展所需要的必要经费方面,教育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教育属于非营利部门,也属于非生产性部门,它不能依靠自身营利来发展自身,而是需要依靠其他非教育部门对教育的投入来保障其发展、保证其发展的经费来源。我们都知道由于教育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迟效性,因而对教育的投入应具有强制性的保障。例如,我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我国教育方面一方面是资源短缺,而另一方面是资源浪费,教育法通过对教育管理规范化使教育资源得到合理及充分的利用,使教育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从而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确保教育发展的高效率。综上所述,教育法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教育法与经济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   二、从偏好的稳定性假设看教育法的制定   上述内容谈到教育法的经济价值,谈到其对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影响。既然,教育与经济是密切相关、互相影响的。此处将从经济学角度来论述其对教育法的影响,具体论述经济学的理论中对教育法的立法影响,从此角度对教育法的制定提出一些建议与意见,从而使教育法的制定更将完善,实施更加有效。所谓偏好稳定性假设,是指在经济学研究中,通常假定消费者对于他们喜欢的东西以及不喜欢的东西一清二楚,并能根据它们的喜好来满足消费者偏好的能力大小,排列出物品与劳务的各种可供选择的组合,并且假设消费者总是偏好认为物品和劳务数量多的组合。即假设偏好具有完全性、可传递性和非饱和性的特征。传统的民间习惯、宗教以及国家成文法律等都具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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