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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一、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检讨   以2002 年3 月国家司法考试为标志,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开始走上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道路。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两者既存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存在紧张矛盾彼此对立的一面。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推行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诸多待检讨之处。   ( 一) 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失衡   法学有“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三个层次。首先,法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 其次,法学表现为运用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方法、技巧或者思维方式的智慧之学; 再次,法学表现为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精神的精神之学。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有法律的学问、有法律的能力、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我国当前法学教育虽然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三大紧密相连的层次构成,但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注重法律知识传授、忽视法律智慧养成、无视法律精神培养等问题。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学生就跟着学什么,这正是当前本科法学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   ( 二) 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脱节   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学生一进入社会,就“把学校里学的东西全还给了老师”,或发出“学的东西没什么用”之类的抱怨。一方面,当前各类考试都以考察理论知识为主,无论是当前的司法考试出题大纲,还是法学教育必修课程,都仅限于十几门核心课程,学生缺少了解大纲外知识和进行法律技能训练的动力与激情。另一方面,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实习单位往往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接受的有效指导非常有限。同时,基于实习单位地点分散、水平不齐的现状,法学教育单位也难以为学生提供个别指导并建立有效的引导、反馈和评估系统。   ( 三) 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不合   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模式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是“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不断变动的张力之中。一些高等院校片面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不断与司法考试靠拢,致使培养的学生在知识结构上出现明显缺陷。当前,法学教育实际培养方向与社会实际需求未能完全合致的直接后果是法科学生就业难、就业差甚至无法就业。   二、域外法学教育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制度的改进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 一) 英美法系: 职业教育模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是取得律师资格,而法学教育是律师资格考试的前提,为取得律师资格,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教育和职业训练。实际上,法学教育控制和垄断着法律职业的供给源。在英国,法学教育被分成学术( 基础) 教育阶段、职业训练阶段和实习阶段。学术( 基础) 教育阶段,在教学上非常重视案例教学,在考试上沿袭了严格的毕业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职业训练阶段主要是为学生走向社会做准备,学习时间为1 年,开设的课程多为辩护方法、谈判技巧等实用课程,以加强学生的法律技能,这一阶段的课程由律师学院负责安排和承训; 实习阶段主要由律师事务所选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以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方式进行指导,时间一般是2至3 年,目的是熟悉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并从中挑选未来的合格律师。在美国,以法学院为主体的法学教育与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美国的法学教育实际上属于较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像法律人那样思考”和“像法律人那样行动”的法律人为目标,只有大学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 法律职业是指获得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生参加并通过各个州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成为职业律师。美国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律师是法律职业的起点,检察官是政府聘请的律师,法官则从优秀的职业律师中选拔产生。   ( 二) 大陆法系: 通识教育模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有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才有资格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国家司法考试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德国,法学教育实行所谓的“双轨制”,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组成。在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一旦获准进入大学的资格,就可以在各个学期自由变换学习的学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平均都有进过两所以上大学的经历”。德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注重学生外语能力、实务技能和思维能力的养成。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参加大学自行组织的“大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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