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机动车辆保险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转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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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动车辆保险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转化

浅析机动车辆保险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转化   一、车外“第三者”与“车上人员”范围的界定   (一)“第三者”的相关规定   2012 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第3 条、第21 条和第42 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范围不包括发生事故车辆的本车人员、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第三者”是指除去上述人员以外的受害者。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也对“第三者”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人保财险公司的相关条款为例,可以发现,驾驶员、乘坐者、被保险人(无论其是否属于车上人员)都排除在了“第三者”赔偿责任之外。综合分析上述规定,可见法定及约定“第三者”的范围为除去车上人员(包括驾驶员及乘坐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之外的交通事故受害者。   (二)“车上人员”的相关规定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1 条的规定,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依法被排除在交强险保障对象的范围之外。这里所提到的“本车人员”即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指的“车上人员”,而所谓的“车上人员”,顾名思义是指乘坐在被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B/C 款,2007)强调,“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列为除外责任。由此可知,“车上人员”指代的最小范围应是乘坐在被保险车辆上的合法乘客和车辆事故发生时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中的人。但此看似明了的界定,却因为过于简单且未考虑实际事故发生时的动态情况,而造成保险理赔纠纷。   二、“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在保险实务中的争议及其案例   保险实务中,事故发生时,原本在车内的人员脱离保险车辆并造成人身损伤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种情况能否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内要求保险理赔并未有明确规定,关于伤者(或死者)的身份认定也存在着争议。   (一)“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争议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是驾驶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驾驶员因故离开驾驶室后,遭到保险车辆的碰撞或碾压,造成人身伤亡。此时,驾驶员能否转化为本方车险的“第三者”,获取相应赔偿,在保险实务中存在争议。二是乘车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乘车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脱离保险车辆可能是主动行为,如因避险而跳出车外或正处于下车过程中;也可能是被动行为,如在事故中受外力冲击被甩出等。在这些情形下,受害人究竟应列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由于关系到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不同,在案件裁判中有较大分歧。   (二)“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驾驶员被甩出车外,未能转化为“第三者”。2012年4 月5 日,杨某驾驶中型拖拉机运转木材,行驶至四川北川禹里乡云安村杨绍湾路段时,因拖拉机压垮路基,导致车辆翻车,杨某被甩出车外,车辆翻滚时,杨某被碾压在拖拉机下当场死亡。2013 年12 月20 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杨某驾车被甩出车外,被车辆压致死的交通事故”。该中型拖拉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 万元),出险后是否应按“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方和保险公司各有主张。法院判决:本案中杨某作为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虽然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被碾压致死,但其车辆将路基压垮至车辆翻滚与杨某被车辆碾压致死应系同一交通事故,其与车辆脱离接触时处在事故发生进行中,杨某的身份不因车上车下的时空条件变化而转变为“第三者”,作为合法驾驶员,杨某所受伤害不属于交强险及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案例二: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2011 年4 月20日下午,陈某雇佣司机郅某驾驶其车到水泥公司院内装水泥。因郅某登上罐顶与水泥公司装水泥口对接时,不慎从罐顶掉下受伤,被送往新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2011 年5 月5 日医治无效死亡。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而中保洛阳分公司认为,郅某是司机,属于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约定的第三者,该事故责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保险责任。法院判决:郅某在车顶进行车辆与散灰装头对接操作时,其身份已发生转化,其履行的并非司机的职责,应视为车主雇佣的装车操作人员而并非本车人员,故郅某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身份。案例三:乘车人员未能转化为“第三者”。刁某搭乘吴某驾驶的大货车在行驶途中为避让其他车辆而失控,最终翻车,车内人员刁某在随车翻滚中受伤,后因右侧门破裂而摔至车外并再次受伤。法院判决:刁某在车内受伤,后又摔出车外造成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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