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治思维视野下的疑罪从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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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思维视野下的疑罪从无

浅析法治思维视野下的疑罪从无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清,或者是对法律的适用不明,这就是所谓的疑难案件。其中,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成为解决疑难案件的核心问题。对于疑罪问题,学界在某些问题上并未达成一致的看法,在某些方面甚至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学者们从没有停止过相关的理论纷争。因此,对这些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寻求一定程度上的理论共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疑罪从无的传统纷争   学界对疑罪从无问题的争论,主要表现在三个问题上:一是疑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所谓的“疑罪”是事实存疑还是法律存疑,三是对于涉及疑罪的案件如何处理。   (一)疑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疑罪从无中的“疑罪”究竟是否构成“罪”,即疑罪从无的前提是否首先将被告人的行为界定为犯罪。这一点,学者们的意见是一致的,即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然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是否就意味着被告人无罪呢?对于这个问题,学者们的意见不同。有学者认为,疑罪从无原则就是指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上虽然存在一定的证据但还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既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自然就应当推定该被告人无罪。这是符合无罪推定之理念的。又有学者指出,在存有一定证据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中,虽然不能认定该被告人有罪,却也不能因此就得出其无罪的结论。如果在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内,侦察机关发现了足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新证据,那么依然可以提请公诉机关发动公诉,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疑罪从无只是暂时无法认定行为人有罪,并不能推出行为人无罪的结论。   (二)事实存疑与法律存疑之争   疑罪从无的“疑”,学界存在着以下四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该“疑”仅指事实上存疑,二是该“疑”仅指法律上存疑,三是该“疑”兼指事实上存疑和法律上存疑,四是该“疑”是指事实上存疑或法律上存疑。有学者认为,疑罪从无的“疑”仅指事实上存疑,即仅指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团也就是说还不能达到刑事诉讼法第53条所确立的证明标准: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另有学者则认为,疑罪从无的“疑”不仅包括犯罪事实认定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也包括法律适用上存在难题,即不仅事实上存疑,法律适用上也存疑。他们认为,这是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当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困难,也即出现了所谓的法律漏洞的情形下,应当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对被告人做“出罪”处理。   (三)疑罪从有、疑罪从轻与疑罪从无之争   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也即出现了“疑罪”的情形时,司法机关应当作何处理是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针对这个问题,主要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疑罪从有,即在存在一定的有罪证据但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下,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是疑罪从轻,即在存在一定的有罪证据但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下,认定被告人有罪但从轻定罪或量刑;三是疑罪从无,即在存在一定的有罪证据但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下,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疑罪从有的理念已经鲜有学者坚持,因为它违背了各国刑法所普遍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也违背了人们对未来生活的一般期许。疑罪从轻在实践中,特别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持疑罪从轻的论者认为,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我们既不能“枉”,也不能“纵”。如果在存在一定的有罪证据但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下,也即出现疑罪时,为了寻求“枉”与“纵”之间的平衡,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采取折衷的办法,既不疑罪从有,也不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无则是学界的主流意识,认为既然存疑,说明还不足以对被告人做有罪认定;而疑罪从轻的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这是与存疑概念本身相互矛盾的。   二、法治思维视野下疑罪从无之再界定   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思维具体包括两层涵义:其一,坚持法治理念;其二,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来思考具体的问题。上文中所讨论的疑罪从无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疑罪从无是事实存疑还是法律存疑,以及在出现疑罪时应当存疑从有、存疑从轻,还是存疑从无等,实质上分别涉及到疑罪从无的性质、疑罪从无的内容和对于疑罪的处理等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对这些问题重新做出界定。   (一)疑罪从无性质之再界定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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