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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方法
浅析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方法
一、法的价值的定义及种类
法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的内在品质,它体现了法与人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从而实现法对于人的意义。“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同时,任何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可以被法律限制,没有价值是至上的,而一切现实的法律都不会是完美。因此我们需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坚持部分和整体的辩证关系看待法的价值。狭义上,法的价值的种类主要有秩序、自由和正义;广义上,法的价值还包括效率、效益、平等、人权等等。本文主要讨论秩序、自由、正义三者之间的冲突矛盾。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效率等需要建立在秩序的基础上,因此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但从某方面来说,秩序主要涉及人们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足实质层面。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也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马克思曾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意味着,法律进步与否可以以自由作为一个标准,若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保障国民的自由,那么,这部法律必将成为一部“恶法”,遭到国民的厌弃。因此,法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洛克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可以成为评价一部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的标准之一。如果法律能满足大多数人的价值观、正义观,就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法的阶级意志性并不是与法的正义相矛盾的,法应该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二、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
法的自由与秩序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但是相比于秩序,自由更强调人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人民突破不合理的束缚,倡导“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理念。而秩序着重于社会整体的有序性、和谐性、协调性,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全和稳定。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法的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因而,自由与秩序常常会发生冲突。自由常常体现于人们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三个方面,因此它与秩序的矛盾也暗含于此。
(一)政治自由与秩序
政治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参与国家和公共管理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母法,拥有最高效力,而宪法把政治自由纳入法条中,不言而喻,法律重视和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但是另一个方面,公民在维护自己政治利益时,常常会损害到法律保护的其他法益。例如,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选举权,就贿赂有选票的选民或者伪造选票等,这都是违反公平和正义,以及破坏了选举的秩序,损害了法的秩序价值,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再如,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如果公民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国家和政法的虚假信息,破坏人们对国家和政法的信任,引起人心惶惶,这就可能触犯诽谤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也破坏了社会原本有的秩序。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公民的政治自由予以限制,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法的秩序价值。
(二)经济自由与秩序
经济直接关系到人们生活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保障了公民经济自由的权利,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才可以使社会的秩序稳定得以实现。例如,每个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都有竞争自由,但如果自由过大,往往会影响到其他经济主体的竞争自由,所以世界各国都有垄断企业的存在。”垄断”从某种方面来说,是自身主体自由的过度扩大,但又是对其他主体自由的限制,有时还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秩序。这时候,就需要国家作为“守夜人”对经济进行调整和把控,动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限制某些经济主体兼并的行为,来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思想文化自由与秩序
思想文化的自由包括人们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讨论、进行美术创作和选择宗教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法律不能控制和管理人的思想,也不能限制思想的驰骋。但如果人们将思想化作行动,并损害了法律保护的权益,法律就会进行干涉。例如,一个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如果有人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煽动分裂国家,煽动发行暴乱。这就超出了法律所给予的宗教自由的范围了。其行为很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严惩。再如,有人有绘画天赋,但若将其画的淫秽图像复制发行,也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会破坏社会的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当人们行使思想文化自由的权利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可以以自由之名,行使违法行为。
三、正义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
休尼顿曾说,正义从不会缺席,只会迟到。可是,有时候我们不得不为了秩序而舍弃一定的正义。现代法律要求,法律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法院的判决往往需要展现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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