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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经济学的学科属性、研究路径与发展趋势

浅析法经济学的学科属性、研究路径与发展趋势   一、法经济学的研究路径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经济学研究一定制度下资源的利用及其配置,法经济学以法律与经济的内在关系为研究对象,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即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现象;二是经济的法律分析,即运用法学的方法分析经济现象。如果将法经济学比做一枚硬币,那么,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便是这枚硬币的两面。法的经济学理论是个开放性的系统。法经济学涵盖了一切对社会中法律和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不仅要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而且要对经济进行法律分析;不仅要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而且要注重分析经济系统的运作对法律的影响。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   谈及法经济学,人们大都习惯性的想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也就是经常提及的新古典主义的法经济学,该学派以波斯纳为代表,常被奉为主流的法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顾名思义,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基本信条建立在三大定理之上:   (一) 斯密定理:自愿交换对个人是互利的;   (二)科斯定理: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法律对资源配置不发生影响,而在一个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里能够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才是最适当的法律;   (三)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交易,财产权利应赋予对它净值评价最高的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常用的分析方法有:以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为代表人物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法、以道格拉斯·拜尔(Douglas G.Baird)为代表人物的博弈分析法、以阿莫斯(Amos Tversky)为代表人物的行为经济学分析法。新古典分析法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以完全理性、信息充分、竞争完全为假设前提,从供给和需求入手,分析实现均衡的条件,实现效率最大化之路径;博弈分析方法是时下比较热门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它从价格走向等行为,研究人们的行为如何在既定的规则下走向均衡,实现人们之间对策行为的互动,并且开始研究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人们的合作问题;行为经济学的方法打破了前两种分析方法的研究范式,认为人是有限意志与有限理性的,人的自利又使其会考虑经济之外的因素,甚至会在非理性的情况下做出重大决策,它关注人们的认知问题。特别是对于金融市场中的一些行为,行为经济学似乎更有说服力,目前它正处于“在争议中发展”的阶段。法律的经济分析几乎渗透了所有法律部门,为法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法律的制定应该以个人的理性和自由为前提,这往往会导致集体的无理性;运用边际收益方法分析__和调整调整,经常会导致法律的不稳定。   (二)经济的法律分析   一个事物的迅速发展往往会形成对另一事物的抑制,这种抑制或有形或无形,造成了人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忽视了对经济的法律分析,而经济的法律分析正是法经济学的发展源头,也是时下的重点。经济的法律分析,就是以经济现象为研究对象,从法律的视角对其加以研究,发现制度与经济绩效直接的相关性,以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经济的法律分析,可称为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以科斯为代表。作为法经济学的鼻祖,科斯的研究路径不同于波斯纳,他认为法律原则和规则在促进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他说:“法律制度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最好被理解和解释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的努力。”我们应该利用法律的思维和方法来解释经济领域中的现象,解决经济现实中的问题。法学家必须成为“交易费用工程师”,研究怎样通过法律来降低交易费用,促进市场的效率。在法经济学的研究中,价格理论是基础,成本---收益分析法是基本的研究方法,但单靠这两者,无法支撑法经济学这一庞大的学科大厦。诚如钱颖一所云:市场是人们所能发现的组织经济的最有效方式。但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遏制垄断、消除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的交易费用保证市场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又被称为法制经济。   经济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这也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的需要,符合法经济学之效率目标。麦克罗和曼德姆在《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一书中指出,经济学与法学的研究并非一个单向的运动,也就是说,用法学的方法研究经济现象是一个方向,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是另一个方向;它们的运动也并非总是一致性,因为两种方向的研究结果可能冲突,也可能互补。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所以,法律的经济分析与经济的法律分析可能得出一致的结论。波斯纳认为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他仅将法经济学看作是法律的经济分析,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法经济学的内涵。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波斯纳的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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