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法之目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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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法之目的

浅析环境法之目的   一、环境法目的研究现状评析   据现有文献显示,目前我国学界学者普遍将环境法的目的直接等同于具体环境法律文件(特别是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并基于此采用了“法条释义”的方法对环境法的目的展开研究,即学者们的现有观点多是在对国内外相关环境立法中的“目的条款”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基于对不同法律条文的不同的解读,学者们提出了“一元论”、“二元论”、“四元论”、“五元论”等不同观点,而学者们争议的实质无非是在对“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等几类观点的不同的分类、组合上。值得注意的是,受生态伦理学的影响,不少学者还将环境法的目的拓展到了对后代人的利益以及自然生态利益的保障上。对现有研究,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笔者认为不能将具体环境法律文件的立法目的直接等同于环境法的目的。   环境法的目的更多的是对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环境法的存在所能实现的目标进行探究,其从根本上指导着具体环境立法的方向,也是具体环境立法所要实现的核心目的(但不是唯一目的)。而对于由一国制定法所构成的法律体系来说,各类纳入法律保障范围的利益均应得到法律体系内所有现行立法的平等保护。国家在制定某部具体的法律文件时,除了将凸显其侧重保护的某类或某几类利益外,必然也要兼顾其他合法利益。鉴于此,某一具体环境法律文件中的“目的条款”除将肯定其重点保障的本位利益外,必然也将提及对其他合法利益形态的兼顾,甚至也会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进行倡导。   可见,我们当然可以从“目的条款”中提炼出环境法的目的,但不能将“目的条款”中的所有内容都视为环境法的目的,这样将“混淆视听”,让我们无法真正把握环境法目的的实质所在。其次,基于具体的环境立法的法律条款展开对环境法的整体性的认识的确是法学研究中较为重要方法,其为我们认识该部门法提供直观的认知途径。但若过分依赖于此种研究途径,而不进行更为深层次的法理分析、验证,则只能使我们的认识停留在现象层面无法深入问题的本质,并很可能得出表象、感性甚至是错误的结论。笔者认为,目前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的目的所展开的研究便存在此种“过分、单一依赖于法条释义这一研究方法”的缺陷,而并没有从环境法学基础理论层面展开研究并基于此对现有观点进行进一步的验证。当然,这也与目前环境法学基础理论薄弱的现状是密切相关的。也正因为缺乏法理层面的支撑,学者们有关环境法目的的观点均仅是“自说自话”,很难形成真正的交锋。   二、环境法本体理论是把握环境法目的之关键   如上文所述,从环境法理层面出发对环境法的目的展开思考并对现有观点进行验证是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的把握环境法的目的,并对目前学界多元化的观点进行辨别。而在环境法基础理论中,环境法的本体是最为本原性的内容,其试图从法哲学的理论高度来解答“环境法究竟是什么”的问题,该主题是一切具体的环境法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体现了环境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终极关怀。而只有在弄清此问题的基础上,才能准确把握环境法的目的。   (一)环境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即法的存在之本身,指法的本来构态或实际存在体,或究竟是什么东西。要证明究竟是什么使法之所以为法以区别于其他社会上层建筑则需要对法的本体问题进行分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法的本体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统治阶级所认可的正当利益及为实现利益而应为的行为模式的规范体系,这也是法与其他上层建筑的根本区别。基于此,我们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角度对环境法的本体进行分析:从静态角度看,环境法的本体是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所确认保护的环境利益;而从动态角度看,环境法表现为统治阶级通过立法对环境利益获取方式的设定、许可,即通过环境立法为主体设定正当的行为模式,主体可在法律所设定的程度、标准、资格、尺度以及可能性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的行为以促成法律所确认的环境利益的实现。具体来看,环境法主要是通过为不同行为主体设定环境权利、环境权力以及相应的环境义务来完成上述正当行为模式的设定的。由此可见,环境法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统治阶级所认可的环境利益及为实现环境利益而应为的行为模式的规范体系,环境权利、环境权力以及相应的环境义务是环境法据以设定正常行为模式的机制。   三、以环境法本体理论为视角对环境法目的之分析   本部分,笔者拟基于前文的环境法本体理论,对环境法的目的进行分析。众所周知,利益先于法而客观存在,社会利益丰富多样,并非所有的利益都可以纳入法律的保障范围。通常只有那些在社会利益体系中基本的、重要的、需求广泛的且经由统治阶级价值权衡为正当性的利益才会被纳入法律利益范畴得到法律的保障。特定利益从一般社会利益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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