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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行宪法的时代化中国化特征

浅析现行宪法的时代化中国化特征   一、超越西方自由主义和传统社会主义   现代宪法是西方国家的舶来品,是近代以来西风东渐的产物。但是,传入我国的“西风”并不仅有主要经由东洋日本而入的欧美之风,而且还有主要经由北方而入的苏俄之风。人们通常所讲的“西风”往往只是指前一股风,所以西化通常指的是欧美化。然而不论是就地理位置还是就文化传统而言,这两股风都属于“西风”(或者称“洋风”)。就前一股欧美风来说,由于其思想源头是由“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等假设所支撑的自由主义,强调人的个体独立性,认为社会是由个人以契约形式结成的共同体,组成社会的目的是增进个人幸福和个人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因此社会的每一项制度安排都必须经过其成员依照一定质。” 虽然当时还没有明确提出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权力第二这样的观念,但不再以义务为本位已经是大势所趋。1982年宪法对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这一新认识对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以后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重大法律原则的确立提供了宪法基础和保障。   三、探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质是“分蛋糕”与“做蛋糕”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所有社会制度安排都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实践证明,“分蛋糕”与“做蛋糕”犹如鸡与蛋的关系,或者说是大河与小河的关系,是一个无法决然分清的问题,必须根据不同时期的突出问题来着重加以解决而不能固守教条。针对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四人帮”所提出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极“左”思想,1979年11月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我们革命的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离开了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的富强、人民生活的改善,革命就是空的”。后来,邓小平同志又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   但是,邓小平同志认为,仅仅有生产力的发展并不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是“共同富裕”。1988年5月邓小平同志在一次谈话中说:“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 后来他又进一步说:“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对如何解决先富与共富问题作了更加明确的阐述:“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邓小平同志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办法就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也是我国1982年宪法处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思想,其许多规定和制度安排都体现了这一精神。因此,片面强调公平或者片面强调效率,或者试图改变解决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办法,都是违背宪法的。   四、注入现代人权理念   总结“文化大革命”肆意践踏公民权利的沉痛教训,1982年宪法高度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然而,当时人们对“人权”这一概念还缺乏正确认识,曾经错误地将人权视为资产阶级的专有概念而加以批判。当时人们普遍认为个人权利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只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而没有法定权利之外的个人权利。显然,这种认识混淆了权利与人权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是对人权概念的误读。同时,这也说明当时人们的认识还有局限,还没有彻底摆脱过去的一些教条束缚。后来,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对外交流的扩大,我们对人权的认识也不断深化,逐渐认识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人权这一概念本身,而在于我们对人权这一概念内涵的理解。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们不再简单地批判人权概念,而是按照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人权进行了创造性解释,形成了我们自己的人权观。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当时修改宪法时,对这一内容放在什么地方,曾经有过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将其写入“序言”,认为原来宪法条文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已经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在“序言”中重申和肯定一下就可以了;另一种意见是将其写入第一章“总纲”,认为人权是公民权利的来源,是规定公民权利的依据;还有一种意见是将其写入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认为人权主要体现为公民权利。最终形成的宪法修正案是将其写入了第二章,成为我国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这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与时俱进。总之,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点的宪法,体现了当今世界的核心价值,顺应了时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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