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生态整体论视野下的环境诉权主体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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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生态整体论视野下的环境诉权主体_0

浅析生态整体论视野下的环境诉权主体   一、环境诉权的理论基础   诉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但是关于诉权的概念和性质一直处于不断争议之中。一般来讲,诉权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司法机关做出裁判的权利。诉权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权利,但它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诉权的获取依赖于实体权利的判断。在环境诉讼领域,要谈论环境诉权首先必须对环境权做出一个界定。因为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环境诉权建立在环境权等一系列实体法的概念基础之上。传统哲学的主客二分法,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立起来,没有突破人类自身的视角,注重人的主体地位而忽视了环境自身应有的地位,由此构建起来的公益诉讼制度难以有效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应基于生态整体论认识论从理论上对环境法益进行概括,进一步在实体法层面对环境权进行科学界定。   (一)环境与环境法益   我国2014 年修订的环保法将环境概括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把环境视为独立于人的自然资源,使其成为一个绝对物化的概念,这是一种机械论认识观。生态整体论认识论把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界理解为一个整体,自然界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是内在的和有机的。人类与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物都是同一个巨大的存在链条上的环节。我们应该转变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重新确立人在大自然中的地位,重塑人的“物种”形象。换言之,在环境的内涵中应该包含“人”这个因素。国外的一些立法已经突破了传统“环境”的观念。例如,1986 年印度《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包括水、空气、土地,和水、空气、土地、人类、其他生物、微生物和财产之间的关系”。把环境权主体置于环境系统之中,泛化为不特定的主体,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多元化,从而扩宽了环境诉讼资格,使环境权得到全面的保护。传统的环境法益更多地倾向于人类从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中所获得的利益。但是在生态整体论看来,由于人类是构成环境的一个因素,人与自然界是统一的整体,所以环境法益既包括公民个人的环境法益,环境公共利益,也包括环境自身享有的利益。所以环境侵权行为会损害到三者的利益,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环境自身的利益。   公民的个人利益可以通过传统渠道来寻求救济,环境公共利益涉及面广,具有共享性和普惠性,既有共同的特征也有个人的特征,传统方式无法有效解决,需要新的诉讼渠道。而环境自身的利益有别于人的利益,具有非人格的特性,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如果环境自身的损害或者污染与人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的关联,在大部分情况下,人是不会去主动关心环境问题的,而某些看似距离自身很遥远的环境问题如果不去加以干预极有可能发展成为危及人类生存的大问题。如热带雨林的破坏,极地冰川的融化等。所以要从根本上维护环境自身的利益,赋予环境自身“准人格”的地位,让它拥有属于自身的诉权是最好的方式。虽然这种界定具有超前性,站在目前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角度看,它所突破的不只是一个法律方面的问题,更涉及社会学、伦理学、法哲学、环境科学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但这只是一个时间长短的问题。在生态整体论的科学指导下,在诉权体系内赋予环境自身诉权有重要意义。   (二)生态整体论视野下的环境权   环境是一种相互关系的存在,环境权利也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权利,它不应该以关系的某一方来加以认定。在生态整体论视野下,人类与其他生物一样是整个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物种,是大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界除了人类,还有其他数量众多的生命体,它们与人类在同一片蓝天之下,共享大自然的庇护和福祉,共同维护着地球的生态平衡。正是基于此,人类应该认识到其与其他物种的等质性,尊重其他生命体。英国史学家汤因比认为“大地、空气、水、岩石、泉、河流、海,这一切都有尊严。如果人类侵犯了其尊严性,就等于侵犯了人类本身的尊严性”。大自然孕育了人类,为人类的物质资料生产提供了基本的原材料,人与自然由此结成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人类社会离开了生态自然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只有生态自然的利益得到维护,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因此从根本上说,环境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构成生态整体系统的物种共同的福利和尊严。环境权利的主体应当包含人类、其他物种以及环境自身。   二、生态整体论视野下环境诉权主体的重构   在工业革命之前,人类对环境的影响作用不是十分的强烈,加上环境本身的自净和修复能力,环境问题还没有凸显,一些局部的侵犯环境利益的事件引发的诉权问题通过传统私益诉权理论即可得到解决。工业文明的到来,使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增强,个体的活动完全可能给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带来极大的影响,出现了一个人污染一条江的情形。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一系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层出不穷,以政府为主导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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